楼市重磅消息!
江西刚刚出台规定!
跟房子和房价有关!
江西有房没房,快看!!
财产囤积
装修价格被人为抬高
“团购费”和“茶费”
炒门牌号,代理赚差价
捆绑停车位…
最近南昌个人房产销售乱象频发!!
该整改了!
近日,江西出台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重拳”
很明显,不允许“囤积房产”和“囤积房屋”
严禁囤积房产和拖延商品房上市
12月4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非法销售行为。
不要收取“团购费”和“茶费”以高价出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划拨的车位(库)租金价格做出承诺,并报价格监管部门监管,同时抄送房管部门,并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屋预售(售)不得捆绑出租车位(车库、柴房、储藏室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房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办理备案。代理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代理费不得转嫁给购买方。不得委托未备案的个人或机构进行销售代理;不允许通过“电商”、“服务商”、“科技公司”等第三方销售商品房,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
不垄断房产,不操纵房价,不炒房号
不允许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垄断房屋、操纵房价、炒作门牌、赚取差价、收取代管甚至非法占用、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使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制提供代理服务、担保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为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阴阳合同”,不得非法偷逃房屋交易税费,不得与投机性房地产团伙串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允许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对未交付的商品房进行投机。
不得捆绑停车位、装修等变相涨价
记者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备案价格一次性公开出售,不得囤积居奇或囤积居奇,不得在价格之外加价或变相捆绑停车位(车库、柴房、储藏室等)等附加条件。)和装修。涨价;不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不允许提供“首付贷款”或“首付分期付款”等。、违反规定为炒房者垫付首付款,或者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抵押贷款;不得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出售一室以上或者出售商品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信息,规避限购政策;不允许员工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广告不得包含承诺,如户口和进一步的研究为买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房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者误导公众。
商品房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不得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涉及交通、商业、文教设施等市政条件的,如在规划或建设期间,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在广告中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不得包含增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它不得包含对买方的户口、就业和深造等事项的承诺;不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编造或传播有关房地产上市和价格的虚假信息,编造或传播诸如开盘和售罄、收盘价、建房和改变政策等虚假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品房广告,其中明示和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
未提交“一室一价”表格的项目将暂停网上签约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6月和12月向当地房管部门提交商品房开发项目预(销)售半年计划;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提交商品房“一房一价”表,并纳入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进行价格管理。房管部门根据系统暂停未提交挂牌方案和“一房一价”表的项目网上签约。
严禁拖延上市和销售时间
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拖延“囤积房产”上市,就成了一些不良开发商的惯用手段。《通知》要求,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向预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严禁分批申报或拆零申报,拖延上市和销售时间。
预(销)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房管部门信息网站上披露经批准的预(销)售许可项目、可售房产和房屋信息。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报市场监督(工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法律义务,增加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上报的商品房预售计划向社会出售。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计划销售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对无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外销售,不得以认购、认购、预约、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买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等费用。
取得预售后,必须在10天内一次性售出
《通知》要求完善商品房信息公示制度,所有经批准预售的房屋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预售许可证和预售计划信息;商品房“一室一价”表信息包括: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分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生效时间等。;商品房销售进度信息应当根据每套房屋的“待售”、“预定”、“已售”等销售状况信息进行公示。商品住宅精装修(全装修)还需要公示住宅装修价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装修设计图纸的审查文件、住宅装修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
应提供多种装修方案供买家自愿选择
《通知》明确,在通知发布前,对已批准出售的罚款(全装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规范销售行为,完善公开信息;房管部门对新批准的精装修(全装修)商品房建筑的装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多种装修方案供购房者自愿选择。
新建精装修(全装修)房屋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楼内建造所有户型的样板房,由房管局或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过公开随机抽签方式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对样板房的装修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后的均价作为装修销售价格。装修销售价格应纳入价格管理备案系统,与住宅销售价格分开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应当由购房人签字确认公示的装修价格,并存入购房档案。住宅预售装修价格应体现在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中,并接受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
这些非法销售活动将受到严厉调查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无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项目商品房,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商品房作为合同标的物出售给他人,即出售一室以上,委托不合格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等。,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广告经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实行商品住宅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预售装修价格未列入“一房一价”表,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监管,出租车位(车库)未承诺出租价格并报价格监管部门监管,捆绑搭售、变相收取或加收费用,高价出售商品住宅,向购房者转嫁代理费,操纵房价等。、以价格为由,为客户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由市场监督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未公布预售信息、囤积房产、垄断房屋等。,房管部门应采取书面警告、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整改到位前暂停网上签约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视情节轻重,也可采取公示、列入不可信企业名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查等措施;对拒不整改的,可暂缓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土地、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其参与土地收购、金融信贷等情况。会受到限制。非法占用、挪用客户资金、以暴力手段强行提供服务、与投机性房地产团伙勾结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涉黑涉恶问题,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信息接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调查结果上报各成员单位,形成联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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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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