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王立军在律师陪同下,于4月10日下午向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法院提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共计38万余元。两个单位办理了赔偿申请的领料手续。法院表示,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首先,梁小梅会带你回到发生的事情:
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堡镇永生村的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他从邻近的农民那里购买玉米。王立军被群众举报后,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查封处罚。然后他向公安机关自首了。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法院以被告王立军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由,判处王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非法经营2万元罚款。宣判后,王立军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判决生效后,一度引起舆论争议。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院第6号再审决定,指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发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王立军从粮食、农业部门购买玉米,卖给粮库,充当了粮农与粮库之间的桥梁。没有破坏粮食流通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前三种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内蒙古农民王立军因购买玉米罪被判处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王立军无罪。
事后,王立军向公安局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详情如下:
王立军向临河区公安局申请国家刑事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211.50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因被错判刑事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9.8万元。这些费用总计超过17.9万元。此外,王立军要求临河区公安局给他发一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以恢复他的声誉,消除影响。
王立军向临河区法院提出的国家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罚款2万元的赔偿额为每年4800元;赔偿6000元,收回营运资金两年利息2880元;因被错判刑事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16.2万元。这些费用总计超过20.9万元。王立军还要求临河区法院给他发一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以恢复他的名誉,消除影响。
昨天消息一出,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谁来买单?这是关键。通常错案受害者全家都在抢着给受害者花钱,家庭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所以我强烈建议,以后错案由办案人员赔偿,家属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检查,法律工作人员,拿着人的工资,搞砸了事情!拿着人民的钱,付出代价!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人民要拿钱养!”
“都是国家的钱,包括其他的假错案,申请赔偿,国家赔多少公安法院也不心疼。你只是失去了半个中国,对他们一点影响都没有。下次该怎么尴尬或者尴尬?”
“法律成了似乎不维护公民利益的工具,意味着法律的漏洞伤害了不该伤害的人,造就了该负责的人。”
“赔偿应该是。但是这笔钱应该给那些无良的公安检查人员吗?”
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件事呢?欢迎在留言区与梁小梅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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