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银苏南万科物业管理公司
阻挠执法
30万的罚款
最近
长沙开福区法院工作人员
进入社区送达法院传票
但是被社区安全阻止了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对绿城物业湖南分公司
罚款30万元
11月27日下午1时40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两名法警前往长沙市开福区高尔夫路222号绿城绿竹花园北区一期,向被告人范送达法院传票。
法警出示工作证并告知其有义务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后,小区保安班长闫指示保安于长期阻挠法警进入小区执行交付任务。
下午3时,开福区人民法院增派警力赶赴现场,将两名涉案保安传唤至法院。
在...之后
两名保安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并出具了自审书和悔过书
维护司法权威
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罚款30万元
保安队长严被罚款5000元
在送达罚款决定后,
法院依法从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中扣罚30万元,被罚款人颜主动缴纳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查封、冻结、划拨和变更财产价格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产权证明转移手续、转移有关票证、证件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拘留。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释放。
常见的四种类型阻碍了物业公司的实施:
1、怀疑执法人员拒绝放行的真实性;
2.要求领导拒绝放行;
3.保护业主隐私,拒绝发布;
4.求执行协助函,拒绝释放。
八项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控制大门、大门等设施时,物业管理人员在核实执行员的真实身份后,应交给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法院扣押车辆开门或放行。
2.配合执法人员张贴和执行法律文件。
3.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评估、检查和强制解锁。
4、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5.配合执法人员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6、配合执法人员在早上和每天逮捕和拘留被执行人。
7.配合社区公告栏执法人员发布失信主体公告和社区发布奖励公告。
8.其他需要合作和协助的义务。
提醒
经过各种教训,物业公司要重视这种特殊的执法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和操作规程,及时传达培训,避免后续类似案件的发生。总之,产权人不能再以任何形式阻挠公职人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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