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口。
在计算收入时,应基于固定的收入来源和稳定、可持续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家庭成员通过常年外出打工、打零工、上班等就业方式获得的工资性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家庭从事种植、养殖、经商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入,是从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取得的净收入。在计算水产养殖的经营收入时,只计算销售部分的收入。)可以计算,相应的养殖成本只能作为出售部分的成本计算。
财产性收入:家庭通过出租、出售、入股等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一般包括地租、征地补偿、入股分红、存款利息等。
转移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组织向家庭进行的各种长期转移支付,以及农民之间的长期收入转移。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年度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补偿,农民之间的扶持,捐赠和其他转移收入等。但政府给予的有固定用途、不能用于日常消费的补贴不能算,比如危房改造补贴。临时补贴,如抚慰金、吊唁费、临时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等,不能算。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①赡养基金;②五保和低保;③长期养老金;4 .稳定的补贴收入);⑤伤残津贴;⑥其他稳定长期的转移收入。
不计入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①政府为扶持贫困家庭发展产业而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如工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种子、种苗、养殖动物、肥料、农药等。;②危房改造补贴;扶贫小额信贷及小额信贷资金支付的红利金额;4 .保险赔偿基金;⑤临时抚慰金和救助;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⑦帮扶干部提供的扶持资金;⑧帮助各界送礼、捐款;⑨亲友偶尔捐款;⑩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教育补贴;“雨露计划”补贴;“两个来生”职业培训专项补助;其他。
生产经营支出:主要是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的贫困户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及承包费等。
家庭人口:指居住在同一房屋内,是常住居民或者与户主分担费用或者收入的成员。包括家庭供养的学生、未分居从农村外出或随其搬家的员工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外出的临时工作人员;它不包括不再受赡养的学生、分居的儿童、已婚者、附属人员或房客、帮手、应征士兵和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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