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内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台州椒江:立案监督某电镀企业环境污染案
浙江台州浩宇电镀有限公司两年内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经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提起刑事诉讼。6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公司环保负责人张因涉嫌环境污染被椒江区检察院逮捕。
2015年8月和2016年9月,台州椒江区环保局检测出台州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废水达标排放口铜指标浓度超标,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今年3月,椒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废水达标排放口的镍总量再次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排放浓度限值。椒江区环保分局再次立案处罚,启动日常处罚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椒江区检察院及时依法跟进,发现公安机关受理后未及时立案,于5月17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未立案原因。同日,公安机关立案,分别于5月20日、5月22日将环保负责人张、法定代表人阮拘留。6月23日,椒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阮、张的材料,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了解,今年6月8日,环保部通报了两起“两年内两次以上放毒”的典型案例,其中泰州浩宇电镀有限公司被列名。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解释》第一条,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有领导行为的,认定为“严重环境污染”。
椒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徐敏对此案进行了分析:“涉案企业对污染物略超标的情况重视不够,很可能成为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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