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们看到这里是不是也和小陈似的一脸懵相呢?那么就让检察君快点来给道个明白吧。
老王和妻子小林二人多年来一直靠着共同经营着一家面条加工小作坊维持生计,多年下来生意一直冷冷清清,不见有大的起色。一天,一位来买面条的人对陈某说:“你卖的面条下锅一煮就糊了,不好吃。”陈某听后,就在心里想怎么才能让自己加工的面条能够更耐煮,口感上更劲道呢?过了几天,一位老乡晚上来老王家里串门,老王就和这位老乡聊起自己做的面条不好卖的事,这位老乡听完后就悄悄对老王说“我过去听人说过如果做的东西想要耐煮加一点硼砂类的东西可能管用,不知是真是假,但法律上好像不让往食品里加硼砂”
这位老乡走后,老王想“眼下自己的面条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只要口感受欢迎,能多卖面条多挣钱,也顾不得许多了,要怪也只能怪现在的人嘴巴越养越叼。”第二天,老王就通过网上交易购买了一袋5公斤数量的工业用硼砂,此后,在制作面条的时候添加一点,面条果然更筋道了,其制作的油面更是不但耐煮,而且卖相好,渐渐的生意好了起来,不仅回头客越来越多,连附近的几家小面馆也慕名向他的店里订购面条了。然而“好景”不长,不久之后,治安民警和食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就登门临检,因在老王的面条作坊里现场发现有工业硼砂,老王夫妇被抓了个现行。
好在老王往面条里添加硼砂的行为时间不长,且经过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现场扣押与提取的面条样品中硼含量不高,未导致严重后果,取保候审后能够认真地认罪悔罪。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作出了禁止其夫妻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经营活动的禁制令。
检察官说法
好了,看完这则检察君刚刚办理的案件中真实的小故事,小伙伴们都该明白了为什么法院还管卖不卖的事情原由,同时也知晓了“食品安全无小事,贪图蝇利触刑律”的道理了吧。接下来让我们和检察君一起“涨姿势”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文转自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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