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所种植的科研玉米被附近的村民偷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偷摘的玉米包括学生班级参加科研竞赛所种的实验用品,以及一名同学的毕业设计样本,如果新品种散播出去,估计损失上千万元。经过各界努力,目前已经追回部分被盗物品。那么,对于偷摘科研机构的科研物品,对偷盗者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2003年,就发生过类似偷盗科研物品的事件,这个事件被人们称为“天价葡萄案”。4位民工因偷摘科研葡萄使得科研过程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后经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评估,涉案的23.5公斤葡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对此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李高尚、李连朋等3名民工执行逮捕,后因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起诉,该案件才尘埃落定。
由于这个案情在当时比较特殊,司法也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对3名民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因是科研活动也应看作生产经营活动,理应受到刑法保护。
二是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因是三人偷吃的葡萄市场价格仅为300余元,但却使农科所40多万元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不仅推迟了科研计划,还可能造成国际竞争失利,间接损失不可估量。
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情节显著轻微,只能认定是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天价葡萄案”中的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因农民的偷摘行为,经最终评估,给科研人员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是可以按照盗窃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因在于他们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一,他们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科研院校师生的财物的所有权。科研的师生因做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在学校分配的科研试验区域种植玉米,这些玉米属于湖南农业大学科研师生的试验物品,偷摘玉米并据为己有是侵犯了湖南农业大学科研师生对科研玉米的所有权
第二,偷摘农民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是因盗窃给他人造成数额比较大的损失,如果说只是偷摘了几个普通的玉米,那就不算盗窃,但是科研玉米不同于普通玉米,通常从长远来看它在将来会产生很大的经济价值。
第三,偷盗科研玉米的农民都年满16岁以上;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年龄满16周岁,原因在于16周岁以上的人通常是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盗窃者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第四,偷盗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偷盗者能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目的也是把他人的东西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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