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据2016年12月28日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的营业日报道,当天营业收入为106000韩元,其中菜单收入为50300韩元,面店收入为45100韩元,酒收入为10600韩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106000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烹饪收入50300
主要业务收入-棉收入45100
主要业务收入-饮料收入10600
纳税-增值税(销项税)6000韩元
税务通知:
1.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属于混合销售,按照酒业餐饮的适用税率按6%征收增值税。
2、开票项目:用餐费用;
案例2:
2016年12月28日,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向顾客销售定制酒。这种定制酒的售价为117000韩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117000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饮料收入100000
纳税-增值税(销项税)17000
税务通知:
1.上述酒的销售不是在餐饮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销售酒,不属于混合销售,根据混合经营业务处理,酒销售的适用税率按17%征收增值税。
2、开票项目:饮料;
摘要: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140号第9条提到的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一律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外卖食品”是指餐饮企业参与生产和加工的食品。餐饮企业购买的酒、食品不直接后续加工,不直接附着在餐饮服务上,单独销售的,应按照适用于商品销售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资料来源:郝老师接受会计,作者: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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