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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198瓶赤山春白酒,质量检查不合格,王某起诉工厂和商家,要求将酒钱返还5.3万多韩元,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倍的价格53万多韩元。
一审判决商家返还王先生39204韩元,制造商赔偿392040韩元,支付检查费2800韩元,二审开盘企业只支付检查费2800韩元,其余起诉被驳回。最近四川高原重审了一审判决。
购买问题白酒
王某于2016年12月21日在四川南充市南部县的一家店铺购买了南部县常山春酒业公司生产的198瓶赤山春500毫升白酒,店方开具了7张发票,名称为九田食品公司,金额53064韩元。另一方面,该店的实际经营者红梅贸易部发行了两张金额不同的电脑小票,一张记载销售数量为198瓶,单价为268韩元,金额总计为53064韩元。上面写着销售数量为198瓶,单价为198韩元,金额总计为39204韩元。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短信记录,以及在场的人确认了王某实际支付了39204韩元的事实。
王某在饮酒过程中认为该酒存在质量问题后,委托中国商品联合会酒类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成都)进行检查,支出了2800韩元的检查费,检查结果显示酒精度数和添加甜味剂糖精钠等指标不合格。王某据此向南部县法院起诉生产企业常山春酒业公司及商家章口田食品公司和红梅贸易部,要求3名被告退还购买198瓶白酒的价格53064韩元,赔偿530640韩元
一审:判处制造商10倍赔偿
南方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南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大队委托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查,该酒的样品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不合格。法院还查明,赤山春酒业的生产许可证只是配方技术,没有生产烧酒的资格。
在审判中,原告王先生指出他买的198瓶赤山春酒质量不合格,并请求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判决。
三被告辩解说,赤山春州系储藏股、生产和储藏库时,白酒检验的新标准尚未公布和实施,并按照旧标准合格。被告可以承担退货责任,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老王买白酒实际上花了39204韩元。他声称买酒是为了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是为了吃回扣,所以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老王不能买假索赔牟取暴利而得到支持。
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红梅贸易部以39204韩元返还给王某购买赤山春白酒的价格,赤山春酒业以购买价格的10倍赔偿王某392040韩元,并向王某支付2800韩元的检查费。
维持二审开审高原再审一审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要求食品公司及赤山春酒业联队返还商品款53064韩元,支付赔偿金530640韩元及检验费2800韩元。
南充中原二审表示,《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原则,遵守诚实,信守诺言。”但是,以“买假索赔”牟利是投机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对于王先生的诉讼主张,我不支持。该院的二审开盘是山春洲业,向老王支付了2800韩元的检查费,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四川高原申请再审。四川高院复审说,老王购买这款白酒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近四川高原再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南部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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