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龙焕11月9日(ST通葡萄)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督局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增监[2021]25日),兹公布有关内容如下:
一、警告书具体内容货币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润兵、民民、孟祥春:
调查结果显示,2017-2018年,货币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尹兵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利加德投资有限公司等累计提供了4.35亿元的担保。
前述行为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尹兵相关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尹兵、何为民、孟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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