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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对滨河公司生产销售、销售九粮液、九曲春等产品进行复审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享有的权利。

这一事件从2013年到现在,6年来终于尘埃落定。此前,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在该案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为“五粮液”商标具有知名度,但相关公众在看到对被侵权商品的标识时,通常会联想到五粮液,但不认为被侵权产品是由五粮液公司生产的,或者与五粮液公司有特定联系。因此,五粮液公司没有主张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

同样,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五粮液公司的上诉理由。侵权商标的使用不会与五粮液公司混淆,因此不会构成五粮液的大致商标。

五粮液公司在申请再审时,在滨河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酒类产品上使用“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为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五粮液”注册商标如果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于“五粮液”的商标,消费者会误认为“九粮液”和“五粮液”有特殊关系,滨河公司在宣传中会误以为“九粮液”比“五粮液”的原料多4种粮食。同时,滨河公司对“九曲额”商标的多次申请均被国家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滨河集团使用的标志有“滨河九谷泉”、“滨河九谷泉”、“九谷泉”、“九谷泉”。其中“滨河九谷液”、“滨河九谷春”的“滨河”一词很小。与起诉侵权标志“九谷液”“九谷春”和“五谷液”、“五谷春”相比,只有一个字的差别,考虑到“五谷液”、“五谷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分为表示数字的两个字。

通过商标局官网,“滨河九曲额”、“滨河九曲春”都是滨河集团2002年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字体大小一致。“九曲春”商标目前是五粮液公司名下的有效商标,“九曲液”商标滨河集团多次驳回申请。小编认为商标是差异化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最本质的功能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会产生来源差异。没有混淆误人,滨河集团在使用过程中故意弱化空河这个词,强调“九谷液”、“九谷春”行为,主观上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认为自己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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