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1点记者薛瑞通讯员赵兴。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推出的“燕京7日新鲜”啤酒产品,因擅自使用与“泰山原址7日”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饰,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恶意。山东泰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股份公司)
在之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议了此案,裁定燕京啤酒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销售比索啤酒产品,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韩元,合理支出6万韩元。
原告泰山酒公司起诉称,从2010年开始推出“泰山原地7日”啤酒,2016年推出了“深棕色烤花工艺、瓶颈短、瓶子长”的720毫升玻璃瓶,瓶子前展示了专门设计的数字为“7”的生长啤酒产品,经过多年的宣传宣传,上述啤酒产品的销售范围已有20个省80多个。2019年5月15日,被告燕京啤酒公司推出了“燕京7日新鲜”啤酒产品,与该产品使用的名称、包装、装饰原告主张权利的啤酒产品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给泰山啤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不公平竞争。
记者从泰山控股公司获悉,2013年8月起,“泰山原址7日”开始在北京销售,至今已持续销售近8年。
被告燕京啤酒公司主张产品外观是自主设计,但法院审理说,“泰山原址7日”产品包装、装修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饰”。燕京啤酒公司也擅自使用了类似于“泰山原址7日”的包装、装修。燕京啤酒公司要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啤酒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了利用近似包装装饰进行不公平竞争、压迫他人市场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快消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寻找记者、寻求报道、求助、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七楼一店”应用程序,或搜索微信小程序“一店信息所”,全省有600多名主流媒体记者在线等着你!
1.《【泰山原浆白酒50度价格】泰山原址7日“碰撞款,泰山股份起诉燕京啤酒赔偿50万韩元”》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泰山原浆白酒50度价格】泰山原址7日“碰撞款,泰山股份起诉燕京啤酒赔偿50万韩元”》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3272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