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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卖假、缺斤少两、次充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历来受到人们严厉谴责。古代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从一些法令条文、私人和民间笔记中可以看到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唐宋:防止有毒食品
唐朝时期,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一些商贩为了获得利润而销售商品,总是在重量和质量上打折。最常见的是在酒里掺水。唐朝政府为了防止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入,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一旦食物变质,商人必须立即焚烧。否则,就要受到丁杖90的处罚。如果胆敢出售有害食品使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一年徒刑。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要被判处绞刑。
唐朝还颁布了有条件退货法令。根据《唐律疏议》,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签了合同,在购买后3天内发现问题,可以找卖家退货。卖方不退出的可以向官厅举报,官厅强制返还卖方,鞭打“四十鞭”是抽卖方四十鞭。
唐朝、阳泉用木尺、计量用铜秤、杜瓦、升、合等容器,凡不符合法定标准者,都要受到惩罚。这一制度可以在宋元明清延续和具体化。其中宋朝一个月调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一个月最多三次),而在元明明清三朝,没有经过正式审查的度量衡工具都不能在市场上使用。
到了宋朝,经济空前繁荣,在《东京梦华录》 《水浒传》 《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宋朝的街道、餐厅、餐厅和小贩的哭声不断。部分商家利用“鸡舍、鹅羊吹风机、鱼水注入”等手法牟取暴利。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宋政府颁布了法令,允许商人组成行会,根据行业进行登记。否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商品质量也各行有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价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宋代法律除了公会关门外,还对腐败的变质食品销售者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明清:行败时“无妾”经营是“拐杖包”
明清时期从唐宋法律中吸取了更多的教训。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设置了兵马城,兼管市部门,并在外部主义各兵马城规定了“一体兼营市”。
明成祖朱棣移居北京后,分管五星丙马斯,“任务相当繁杂”,其中“轻兵马指挥师和关时师,每三天一次,校对市长/市场,校对秤字,查牙名,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城市管理体系,《大清律例》中有“市”。“市”是指交易所,即市场,对其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经营中的欺诈行为,规定:“京城所有无妾(龙妾,即营业执照)店铺,如有私人警戒,不在旁边人附近开业。”和边界谈判的几件事,党的承诺轴承塔;为了销售像周根这样的商品,车主们设置名牌,一个人独霸,不让别人担任运输、违禁手柄、车串号(拘留)两个月、手杖100。“之后又增加了‘霸凌者、伤害致死者、严厉议论中,不宽容’的规定。
根据《北京商市》,清朝顺治年间,京西有一个煤商叫刘长玲,因为独霸富城门外的煤炭市场,所以被称为“黑吴爷爷”。他纠集流氓、无赖,强行低价购买文都区一带的“骆驼家具”运来的煤炭,高价出售,无论是谁,都没有被炸死或杀死。(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战争》)他看不起行败诗,无可奈何,但一些官员“扔刺就能喝酒”,从中获利。
顺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城洪承九将刘长玲的罪行常驻皇帝。顺治皇帝愤怒地命令掌管内三院的黄淑贞亲王泽贺郎监督事件。不久,刘长玲被捕审问,在菜市场门口被斩首,数十名党羽分别受到刑罚。与此事件有牵连的多名官员中,有一部分被解职,有一部分参军充当“雨伞”的士兵和(官署)斩首了事件(正午品)李云长。
斤不够的话,要把秤杆弄直,再装上60根拐杖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最常见行为是缺斤少两。为此,明清时期严格管理度量衡。明朝规定,市场交易所使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厅定制的标准一致,必须得到官厅的污名批准才能使用。明洪熙元年(1425年)、正统元年(1436年)、景泰两年(1451年)、盛华五年(1469年)、嘉定二十七年(1548年)等法院都颁布过计量检查法令。标准量器的制作和校准最初由私营企业负责,后来改为学习。“凡度量衡,(学)由其校订颁发,挂在诗歌上,但罪不在中途。”
官厅在天平制作上也有明确的规定。“锤子不动,棍子要诚实,数量要均匀。世界上的人都很便宜,因为你变成了平人。店铺永生、出入事例、好的名都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轻重在眼睛里,手要称重,不能有丝毫差别。”清律中也规定,私下制作度量衡器具是违法的。“凡私下制造gok、dou、秤、尺不平,在诗中行使,军官犯gok、dou、秤、尺舞弊证土豆、杖60、工匠犯同样的罪。”
清朝对缺斤少两的处罚也很严厉。乾隆年间,炳马斯官员“两三天一次,定期纠正市长/市场苦酒斗秤字”,如果发现舞弊行为,立即处置。最直接的方法叫“秤台”、“秤台”、“秤盘”。
嘉庆年间,玄关外廊坊两家油盐店,亲自准备了两个秤,其中一个秤可以由店员使用,丙马斯官员可以应对这个秤,安排一个gok桶、秤。另一台是小张自己用的,但已经做了手脚,修改了天平的定式,原来一斤是16。
两,变成了一斤十三两,也就是称重时少给买家三两。一日,兵马司正副指挥突然亲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当时掌柜的正在给买主称盐,兵马司官员破门而入,使他措手不及,做了假的秤被查出,当即被撅了秤杆儿,随后被羁押,杖六十,店铺被封三个月。售卖变质猪肉致人死亡斩立决
明清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均施以“重典”。《明代市场管理》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掺)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朝除了将此规定编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条》外,乾隆年间又规定:“凡售以质变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不以宽饶。”
清朝猪市(民国称猪市大街,今称东四西大街)以东四为中心,分散着数十家猪店和猪肉杠(也称肉铺),每天连夜将当天收购来的生猪宰杀,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户见利忘义,竟将已变质的猪肉出售。
据传道光年间曾发生过因出售变质猪肉而出了命案。猪市东口有王氏猪肉杠,一年三伏天,从乡下收购一只病死的猪,连夜大卸八块,天亮后低价叫卖。不想当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门来,说吃过早上在这里买的猪肉后上吐下泻,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报到兵马指挥司,因人命关天,兵马司立即上呈顺天府。当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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