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生劫持案件
5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一酒店发生一起一男子持枪劫持人质案,昆明警方接报后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应急处置机制迅速处理,警方在赶赴现场后发现,犯罪凶手在某酒店内,劫持一名人质,举动狂躁,当机立断,击毙凶手解救人质。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10日下午发布消息:10日上午昆明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件,嫌犯已被击毙,被劫持人质获救。
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所规定。
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突出强调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护,并规范了枪支管理。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枪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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