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年仅 18 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此后王某威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认为王某威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向当地提出了申请。
12 月 14 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收到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书面回复,称其弟弟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我不能接受这个认定。" 王某超告诉,他准备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复核。
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
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关于王某威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的决定是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的,虽然无法认定其见义勇为,但对其行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与乡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沟通,后期将对王某威家庭进行慰问。
聚会饮酒后救助溺水同伴到底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关于这一认定引起了热议,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酒后救助溺水同伴的行为到底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戈告诉,上述案件中,评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威、刘某伟等 5 人有共同饮酒活动,其他同行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这一观点并没有错误,"但此义务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内,而要求饮酒者下水救人显然不太合理,不宜将下水救人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
"生命本无贵贱,法律不能规定一个人应有舍命救助他人的义务,即使是酒后有照顾同饮者的义务,也没有舍命下河救助的义务。"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立表示,在没有法定职责,以及不存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王某威见刘某伟有溺水危险而救助,最后死亡,符合《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应当参考见义勇为的本意,即见正义的事情而勇敢去做,而不是限定过多条件,只要是对于自己不能预见或者虽能预见却没办法制止的危险而勇敢去帮助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也表示,评定委员会提出的义务说法只在彼此之间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有意义,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不能机械套用," 本案中,救人者王某威有那么一点履行法定义务的味道,但根本而言还是履行高尚的道德义务。"
刘昌松律师表示,在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内,饮酒者是成年人,对饮酒后下河抓鱼有危险应有认知,饮酒后决意下水出现死亡后果,自己对其死亡应承担占比很大的主要责任;其他同饮者未劝阻其下水,在下水者遇到危险时又未积极救助而出现溺亡,死者近亲属向其他同饮者主张赔偿责任时,其他同饮人可能要承担占比很小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饮者的这种保障义务,姑且也称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话,是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的承担侵权责任的。" 刘昌松律师说,"例如公共游泳池应保障游泳顾客的安全,游泳顾客潜泳时抽搐沉水,游泳池管理人应履行积极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救生员因为打盹、玩手机等未发现、未救助,游泳顾客溺亡了,游泳池管理人或要承担 100% 的侵权责任。若救生员救助时自己也身亡了,当然不成立见义勇为。"
因此,在本案以及与此相似的情形中,刘昌松律师认为,同饮者只有不到 10% 的较小保障义务,王某威并不赞同下水抓鱼,同饮者下河出现生命危险时,其来不及脱衣,即奋不顾身地下河救人," 此时远远不是在履行法定义务,而主要是尽高尚的道德义务,这正是见义勇为立法要奖励的‘在灾害事故时勇于救助的行为’。有关部门在认定见义勇为时绝不能太苛刻,应看整体看本质,不能放大占比很小的法定义务,而抹杀了其占比很大的道义责任。"
12月19日,王某超告诉,他无法接受目前的认定结果,将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复核。
虽然大家都知道喝酒要适量,但还是有人会喝多。要不要把酒喝多的人送回家?怎么送?是个大问题。此前,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此相关的案件。醉酒的人回家路上不幸身亡,同桌吃饭的人被告上法庭。
2019年5月,南京溧水区洪蓝街道居民蔡某,受邀和同村几个熟人聚餐。桌上一共七个人,包括蔡某在内的三个人喝了酒。
同桌饮酒者杨先生认为,相互碰杯很正常,这也不是敬酒,就是喝酒。
蔡某家属徐先生称,据当事人讲,蔡某最起码喝了八两白酒,还喝了两到三瓶啤酒。
同桌吃饭但并未喝酒的李先生告诉记者,散席时已经是晚上9点,他提出来送蔡某回家。
李先生回忆说,蔡某认为不要紧的,可以骑车子回去。李先生问他喝多了没有,蔡某说自己没喝多。
蔡某骑上两轮电动车,独自回家,不料开出去没几公里,就撞上了路边栏杆,不幸死亡。经检测,蔡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80毫克,远远超过醉酒标准。
家属认为,同桌吃饭者明知蔡某大量饮酒,却没有护送他回家,对蔡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徐先生认为,既然要送蔡某回家,说明李先生等人知道他已经喝多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有效地劝阻,让蔡某一个人还是骑着车走掉,最后出了事。
蔡某的家属将同桌吃饭的其他六个人全部告上了法庭,索赔158万元。
李先生认为,因为这个是喝酒引起的事情,蔡某的家属怎么把我们不喝酒的人也告上去。
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于醉酒者,聚餐组织者、同饮者负有一定的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该案的一个争议点,正是同桌吃饭的人有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目前,溧水区法院正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
同桌吃饭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还在等待法院的裁决。不过有一件事情是清楚的,对于饭局上的醉酒者,其他人员负有一定的劝阻、照顾、护送义务。护送醉酒者回家怎么个送法?送到哪儿算尽到了义务?我们来听听法官的建议。
法官表示,护送醉酒者回家,务必要将醉酒者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如果只将醉酒者送到离家不远的地方,从护送者离开到醉酒者回家,中间会出现一个危险的空白时段。
南京市溧水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何洋说:“在这个时间段里面可能会引起醉酒者,因为其他一些意外事件发生死亡,这个时候护送的人就没有尽到相应的护送义务,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09年2月,南京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当时,檀某打车护送喝了酒的朱某回家。出租车开到离朱某家还有30米的巷子口时,朱某表示自己下车回家。不料,朱某实际上没有回家,而是倒在路边不幸冻死。经过审理,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檀某赔偿死者20%的损失。
法官还表示,如果醉酒者独自居住,护送者千万不要将醉酒者送到家后就立即离开。
南京市溧水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何洋表示:“一定要选择护送者自己留下来照看,或者你选择其他的人照看,那么也可以通知他其他的家属来照看,防止饮酒者因为独处的时间里面,发生一些呕吐等意外事件引起伤亡事故。”
法官提醒,除了因为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外,还有三种情况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酒诱发疾病的;三是饮酒者驾车没有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说了这么多,我们还想提醒一下大家,虽然发生了事故之后,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从众多的案例来看,不管其他人承担什么责任,饮酒者、醉酒者本身要承担最大的责任。因此归根结底还是一条:饮酒要适量,千万别贪杯。春节马上就要到了,我们也呼吁大家在聚餐时,文明饮酒,切勿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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