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王梦瑶)7月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其官方公报中宣布,7月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胡鑫受贿非法经营一案举行公开审理。《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是山西省被判处死刑的官员金的“特殊关系人”。检方指控他收受他人财物1亿元,违法所得近15亿元。
审判结束后,法院宣布法院将休庭,并在任意时间对其做出判决。
原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10月,也是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利用担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监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781,389元。
利用金的地位来便利他人的利益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伟作为金(已判刑)的特定关系人,接受了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孔庆之、经理、金的请求。勾结金,利用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兼并重组和整合谋求利益2010年5月至2011年初,胡鑫先后从孔庆之和赵海滨获得1亿元人民币。
此外,2009年下半年,胡鑫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奥科新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名义,取得了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科研)用地使用权。到2012年6月,家明国际大厦在这片土地上建成。期间,胡鑫将科技项目大楼定位为高端商业写字楼,并对外预售,以每平方米17,300元至17,800元的单价出售,收入超过20.799亿元,违法收入超过14.763亿元。
检方认为,胡鑫应被依法追究受贿和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报道中被指控为金的情妇。
“特定利益相关者”参与接收财产并不少见
至于什么是“特定关系人”,官方文件早就有规定。例如,2007年5月,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以及要求或接受受托人。以给特定关系安排工作的名义,特定关系实际上并没有起作用,而是得到了所谓的报酬。”
该条规定还表明,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等共同利益的人。
2007年7月,“两所高中”发布了《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特定关系人”的定义遵循了中央纪委的规定。
2007年,中国出现了首例特定关联人受贿案。同年10月22日,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展琦的情妇王佩英因受贿罪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认定王佩英为赵展琦的“特殊关系人”,收受55万元,构成受贿罪。在此之前,赵占奇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十八大后许多落马官员的案件中涉及“特定相关人员”。
如今年5月3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联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9817万元以上。
原河南省委常委、原洛阳市委书记陈雪峰同日也被判处无期徒刑,直接或通过特定关联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1.25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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