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根据投资类型可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其他类和资产配置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合同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在实践中,合同基金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形式较为常见。
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基金产品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操作简单、成立时间短、成本低的特点。本文从设立、招募、管理、退出等方面比较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产品的要求,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契约型基金形成的相关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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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通过基金协议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需要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契约型基金的这一特征,可以防止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受到目前有关工商机关对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严格控制的制约。但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外资股时,通常会代表契约型基金完成作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导致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持有这一客观事实,导致一定的风险。
表1:不同类型基金设立要素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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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
在资金筹集方面,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投资人数量、能否穿透验证、能否筹集资金、资金筹集完成的认定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表2:不同类型筹资要素的比较分析
首先,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说明》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募集完成是指“所有投资者均已签订基金合同,相应的认购资金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因此契约型基金需要在所有投资者完成出资义务后才能完成。确定招聘完成后再申请基金产品备案;
其次,虽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如果基金合同约定设立能够有效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组织或者基金托管委员会,则可以不委托约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解读培训中的解释,我们认为在实践中, 监管部门仍然按照契约型基金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的标准进行风险控制。
此外,根据最新实践经验,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时都非常谨慎,并提出了“有自然人投资者不得托管”、“基金管理机构为民营企业不得托管”等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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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基金管理职责,开展基金的具体运作和投资活动。在投资事项如何决策、权责范围如何划分、纳税如何承担等方面,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有以下区别:
表3:不同类型基金管理要素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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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
合同资金参与上市前项目投资的特殊要求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IPO前期项目,可能会对项目上市造成障碍。原因如下:在IPO申报过程中,股权变动可能是由于“三类股东”期限届满、股份或收益权转让等原因造成的。,这很容易导致监管部门质疑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根据《关于初始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在国有股转让系统上市期间,发行人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当核对并披露相关信息。但这只是明确了上市企业新三板期间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三类股东”的监管口径和相关核查要求,对于其他企业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尚不明确。因此,如果合同基金计划投资于亲ipo项目,可能会对项目上市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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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提取
合同私募股权基金、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和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在清算和注销方面的区别如下:
表4:不同类型基金退出因素对比分析
此外,除上表所列自行清算方式外,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与合伙企业陷入僵局时的强制清算,具体为:
1.公司强制清算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规定》(2014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被故意拖延;非法清算可能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债权人不申请清算,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条例》第十五条确认“公司自行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对于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清算组不得执行。”
2.合伙企业强制清算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除上述情况外,在实践中,公司或合伙企业强制清算的原因包括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不能由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批准的事项,即出现“自行清算僵局”。北京高院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操作规程》中,将“自行清算陷入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列为强制清算的理由。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陷入僵局时,如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解散可以视为基金合同的解散,投资者可以通过提起基金合同解散诉讼来达到解散契约型私募基金、分配基金资产的目的。
3.关于公司基金或合伙基金的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
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2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清算或者决定宣告破产的,相关企业清算组和企业经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向强制清算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在该文件中,工商主管部门将强制清算程序与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挂钩,简化了登记程序,提高了登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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