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大缩小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这是在招投标领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尤其是私人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和效率,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三号令的实施中逐渐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按照三号令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强制招标的范围,造成了规则的不一致,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了3号令,形成了《项目必须照管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并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16号令》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
第一,缩小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从所用资金的性质来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定义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占投资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与有关部门合作,形成了相关具体范围的草案,与3号令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缩减,并将在《必须照管的项目条例》正式实施前发布,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比3号订单增加一倍..
第三,明确全国实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招标范围”的规定,并明确统一规则适用于全国,各地不得进一步调整。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必须照管规定》的落实工作,组织清理与《项目必须照管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地发挥招标投标竞争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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