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安徽合肥某派出所民警莱昂在查看相关犯罪线索时强奸了一名女性当事人。他因犯强奸罪被一审判处4年6个月监禁。之后,莱昂提出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李昂二审强奸刑事裁定》显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昂上诉,维持原判。
警察要求辅警照看走廊里的其他人
屋内强奸
根据李昂二审强奸罪的刑事判决,上诉人李昂是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的一名警察。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拘留。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点,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某酒店与朋友共进晚餐。因为查相关犯罪的线索,李昂指示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李的房间,并当场询问了李和他的朋友。
之后,李昂致电辅警童某、邹某协助房间内的询问,安排童某、邹某带着李某某的两个朋友到房间外的过道上照顾,李昂则要求李某某一个人在房间内。
莱昂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她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如打脸、拉扯、言语威胁等。根据受害者的陈述,到早上5点,利昂已经实施了4起强奸。期间李的朋友来酒店找人,李昂喊警察带他进派出所照顾。
之后,受害人李某某被李昂带到双岗派出所。受害人李某某离开派出所后,告诉朋友自己被强奸,朋友陪同李某某等人到合肥市公安局投诉,并向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
事件发生在当地的酒店
该女性客户被强奸了四次
细节令人震惊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该女子报案;当晚21点左右,李昂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声称性关系属实,但这是女方自愿行为,是被她引诱的。
据知情人透露,利昂是在喝酒后执法的。
事发当天,里昂指示酒店工作人员刷卡,直接进入2301房间。李某某当时正在和两个朋友吃饭。李昂叫来两名辅警,让他们把李的朋友带到过道外面去照顾他。房间里,他单独问李某某。
安排两个辅警把李的朋友带回派出所后,李昂打了李一个耳光,逼对方锁门。
随后,李昂开始入侵李某某。李某某反抗,被李昂扇了一巴掌,捏了一把。据李某某说,她被李昂强奸了4次,一直到凌晨5点。
在强奸李某某的过程中,李的朋友来找过她,但只是让李昂暂时停止强奸,被张带到了派出所。
据报道,当这位朋友到达犯罪现场时,他敲了半天门,张才打开了门。
李某某说:“李昂强奸我的时候,有人敲门,打断了他。这次他没有射精。他找人过来把小姚带走后,开始第二次强奸。他让我躺在床上,从后面强奸了我。”
经法医检查,被害人李某某脸颊红肿,右手手背紧贴手腕,右腿膝关节内侧青紫;被告人莱昂从上到下左腰部和背部有三处疤痕,右背部有一处疤痕。
经鉴定,在李某某身体各部位的湿巾、其右指甲的湿巾、休闲裤上的可疑斑点、床单上的可疑斑点中检测到混合基因型,包括李某某和莱昂的DNA分型。
一审被判四年零六个月监禁
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关于莱昂二审强奸案的刑事判决表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莱昂侵犯了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该案件由司法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根据被告人李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被告人李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利昂上诉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已经确认原审判决中上诉人李昂强奸的事实。上述证据在一审法院得到了证明和质证,法院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莱昂侵犯妇女意志,以暴力强迫与妇女性交,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莱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在原审判决量刑时,将莱昂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进行了组合,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量刑无错的原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暴力执法是非法的
是“剧情不好”吗?
这个李昂没有正规的程序,酒后办案,涉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不像警察,更像土匪,绝对无法无天。最后我居然信了自己的权力,强奸了涉案的女性,丢了警察的脸,破坏了法治的形象!
这个莱昂,我们来看看,如果一个办案的警察失去了法律的约束,他违法的话可能会做出比禽兽更恶劣的事情——敢以审讯的名义公然强奸涉案妇女,暴力执法,刑讯逼供算不算事?
幸运的是,该女子第一次报案。更可喜的是,合肥市公安局没有防错,首次进行了现场勘验和体检,锁定了充足的证据。不然这种穿警服的狂热分子可能真的逍遥法外了。
警察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他负责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正因为如此,一旦不法之徒混进警察队伍,他们以权为恶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普通人。此案情节几乎闻所未闻,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是否应该视为“情节恶劣”,严惩不贷?
与罪犯莱昂的感受不同,听到此案震惊的公众普遍认为四年半的刑罚过轻。
只有四年半
是不是句子太轻了?
“办案时被警察强奸女当事人”荒谬至极,恶劣至极,令人愤怒。网友评论说,作案的警察只判了四年半,太轻了,因为他强奸的不仅是女当事人,还有人类的正义。
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两人以上被轮奸;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里昂的强奸属于“恶劣方式强奸女性”吗?网友评论说,毫无疑问,是的。
首先,李昂以暴力手段强奸女性四次,对于受害者来说和轮奸没有太大区别,应该严惩。
其次,张某某的身份是警察,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第三,里昂有很强的主观意图。莱昂在打电话给辅警协助办案时,实际上是要求他们帮助他实施强奸,尽管两个辅警并不知道他的邪恶计划,也不配合他的主观意图。莱昂要求辅警把被害女子的朋友带到门外,后来又要求辅警把他们带回警局,而他则以“单独询问”的名义在屋里强奸了她。知道该妇女有允许他人卖淫的犯罪记录后,她不惜一切手段被强奸。
针对这一裁决,一些网民质疑:
我想问,这样恶劣的动物行为难道不是对法律尊严的蹂躏,对人类正义的强奸吗?
警方办案时暴力强奸女当事人4次,厚颜无耻地说受害人“心甘情愿”、“诱奸”。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必然属于“情节恶劣强奸女性”的情形。能判四年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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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警官办案时,多次强奸被盘问的女子,辩称是她勾引我
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醉酒查处一起卖淫案件时,将一名涉嫌并有容留他人卖淫犯罪记录的女子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并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后来,该女子声称被警察强奸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投诉。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后来张某某上诉,说女方故意勾引他,自愿和他发生关系,他应该是无辜的。
1月16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裁定,发现被害人陈述等证人证言、个人检查笔录、照片能够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链,而上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申辩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警方调查此案时,在酒店强行与女嫌疑人发生关系
根据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被害人李与朋友李、杨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的一个房间内用餐。张某某当场要求李、李某某和指示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房间。
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房间内致电辅警童某某、邹某某协助询问,并安排辅警童某某、邹某某将李某某、牟阳带到房间外的过道处照顾。他们单独在房间里问李。
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以殴打脸部、拉扯、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与被害人李发生性关系。
李于当日上午9时向合肥市公安局刑警队报案。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同时,对被害人李和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第一次身体检查。经法医检查,被害人李脸颊红肿,右手手背紧贴手腕,右腿膝关节内侧呈蓝色;被告人张某某左腰部和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疤痕,右背部有一处疤痕。
经鉴定,李的牛仔裤、休闲裤、卫生间的卫生巾、床单上的可疑点均检出精子斑点,与张某某的基因型相同;在李的身体湿巾、右指甲湿巾、休闲裤上的可疑斑点和床单上的可疑斑点(包括李和张某某的DNA分型)中检测到混合基因型。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前往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供认与被害人李发生性关系。
2019年10月18日,张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拘留。
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害人李的陈述。据李说,张某某总共强奸了她四次。
张某某还对整个案件进行了供认和辩护,称李在单独接受讯问时故意勾引、调戏李,并因酒后冲动与李发生性关系。
张说,到凌晨5点,他们发生了两次性行为,李全程没有反抗。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被驳回
是强奸还是自愿?
根据张某某自己的辩护,肥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某与李的性关系中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李的意志。
庭审中,张某某无法对李的身体伤害做出合理解释。
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侵犯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李的陈述与证人李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照片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法律逻辑;上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申辩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张的供述不真实,李并非自愿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强奸了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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