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一审,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当庭宣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伊希斯·坎达尔·艾海蒂、土洪·托霍尼亚、玉山·穆罕默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Patiguli Tohti因参与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自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伊希斯·坎达尔·艾海蒂、图洪·托赫尼亚斯、于山·穆罕默德、帕蒂古里·托赫蒂和现场遇害的八人,如阿卜杜勒·耶伊穆·库尔班、阿赫马蒂·阿比特、阿尔米娅·图尔孙和盲沙赫尔·查塔尔,加入了益铭。该组织计划在昆明火车站或个旧火车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并准备刀具和制作恐怖旗帜。2014年3月1日21时12分左右,5名持刀人员从火车站临时停车区出发,经过站前广场、二次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存放区等。,并大肆砍杀无辜民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Isis Candal Aihaiti和Yushan Mohammad邀请他人参加恐怖组织,被告Turhong Tohonia多次投资组织活动。所有三名被告都具体组织和计划在拥挤的地方开展暴力恐怖活动,他们都是恐怖组织的组织和领导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知道其组织成员即将实施谋杀和恐怖活动,拒绝供认犯罪事实,积极追求实现恐怖主义犯罪目的,应对恐怖组织实施的一切犯罪承担责任。被告Pattiguli Tohti犯有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由于她被拘留时已经怀孕,根据法律不应适用死刑。
法院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专家意见等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为被告人聘请了翻译人员,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使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进行辩护。
披露 昆明暴恐案实施过程组织 在多地推选头目、训练体能、购买刀具法院发现,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自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伊希斯·坎达尔·阿海蒂、图洪·托赫尼亚斯、于山·穆罕默德和帕蒂古里·托赫蒂以及在现场被杀害的八人,包括阿卜杜勒·贾伊穆·库尔班、阿赫马蒂·阿比特、阿尔米娅·图尔孙和盲沙赫尔·查塔尔,与益铭·穆拉、优素福·亚森和巴拉蒂·阿卜杜勒·赛玛蒂一起聚集在广州、珠海、河南、兰州、甘肃、景洪、云南和格甸地区,并开展了选拔领导人、训练体能、购买刀具等活动,逐步形成了以Isis Candal Aihaiti为首的以开展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恐怖组织。伊拉克和沙姆伊斯兰国组织和益铭毛拉多次向该组织成员播放爆炸装置、训练外国恐怖分子和恐怖袭击的音频和视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并教授杀人方法;Turhong Tohniaz多次为该组织提供资金支持;Yushan Mohammad邀请Turhong Tohniaz和Yusuf Yasen积极加入该组织。
策划 在昆明火车站或个旧火车站实施暴恐由于非法出境,2014年2月24日至26日,Isis Candal Aihaiti、Turhong Tohniaz、Yushan Mohammad、Almia Tursun、Ai Hemaiti Abiti、Blind Shahr Chatal、Abdul Yeimu kurban和Patiguli Tohti在云南省个旧市沙店区“Reziman”多次策划、组织和策划在昆明火车站或个旧火车站持刀杀人的暴力恐怖活动。Turhong Tohoniazzi投资购买了十多把长短刀。伊希斯·坎达尔·艾海蒂、图洪·托霍尼亚齐、玉山·穆罕默德等人检查了刀具。帕蒂古利·托赫提等人制造了“东伊拉克运动”恐怖组织的蓝色旗帜和恐怖团伙的黑色旗帜
2014年2月27日,Iss Candal Aihaiti、Turhong Tohniaz和Yushan Mohammad因涉嫌越境在云南省沙甸被捕。
实施 五人携带作案工具租车从沙甸出发3月1日中午,Abdujeimu kurban无法联系到Isis Candal Ahiti等人,因此Abdujeimu kurban、Ahemati Abiti、Patiguli Tohti、Almia Tursun和Blind Shahr Chatal同意按原计划在昆明火车站开展暴力恐怖活动。
17: 30左右,5个人拿着作案工具,租了一辆车从沙店出发。
20: 30到达昆明火车站。
21点12分左右,5名持刀人员从火车站临时候车区出发,经过站前广场、二次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存放区等场所。他们肆意砍杀无辜,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由于拒捕,被告帕蒂古利·托赫提被警察开枪打伤,其他四人当场死亡。
审判2014年9月12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一审,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当庭宣判。合并处罚,判处被告人伊斯坎达尔·艾海地、土洪·托邦尼亚、玉山·穆罕默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Patiguli Tohti因参与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发现,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自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伊希斯·坎达尔·阿海蒂、图洪·托赫尼亚斯、于山·穆罕默德和帕蒂古利·托赫蒂以及在现场被杀害的八人,包括阿卜杜勒·贾伊穆·库尔班、阿赫马蒂·阿比特、阿尔米娅·图尔孙和盲沙赫尔·查塔尔,与益铭·毛拉、优素福·亚森和巴拉蒂·阿布杜萨米蒂一起聚集在广州、珠海、河南、兰州、甘肃、景洪、云南和沙甸区,并开展了选拔领导人、训练体能、购买刀具等活动,逐步形成了以Isis Candal Aihaiti为首的以开展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恐怖组织。伊拉克和沙姆伊斯兰国组织和益铭毛拉多次向该组织成员播放爆炸装置、训练外国恐怖分子和恐怖袭击的音频和视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并教授杀人方法;Turhong Tohniaz多次为该组织提供资金支持;Yushan Mohammad邀请Turhong Tohniaz和Yusuf Yasen积极加入该组织。
由于非法出境,2014年2月24日至26日,Isis Candal Aihaiti、Turhong Tohniaz、Yushan Mohammad、Almia Tursun、Ai Hemaiti Abiti、Blind Shahr Chatal、Abdul Yeimu kurban和Patiguli Tohti在云南省个旧市沙店区“Reziman”多次策划、组织和策划在昆明火车站或个旧火车站持刀杀人的暴力恐怖活动。Turhong Tohoniazzi投资购买了十多把长短刀。伊希斯·坎达尔·艾海蒂、图洪·托霍尼亚齐、玉山·穆罕默德等人检查了刀具。帕蒂古利·托赫提等人制造了“东伊拉克运动”恐怖组织的蓝色旗帜和恐怖团伙的黑色旗帜
2014年2月27日,伊希斯·坎达尔·艾海地、土洪·托赫尼亚和玉山·穆罕默德因涉嫌越境在云南沙甸被捕
法院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专家意见等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为被告人聘请了翻译人员,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使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进行辩护。
抓获3月1日中午,Abdujeimu kurban无法联系到Isis Candal Ahiti等人,因此Abdujeimu kurban、Ahemati Abiti、Patiguli Tohti、Almia Tursun和Blind Shahr Chatal同意按原计划在昆明火车站开展暴力恐怖活动。17: 30左右,5个人拿着作案工具,从沙店租了一辆车。20: 30左右,他们到达昆明火车站。21点12分左右,5名持刀人员从火车站临时候车区出发,经过站前广场、二次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存放区等场所。他们肆意砍杀无辜,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由于拒捕,被告帕蒂古利·托赫提被警察开枪打伤,其他四人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Isis Candal Aihaiti和Yushan Mohammad邀请他人参加恐怖组织,被告Turhong Tohonia多次投资组织活动。所有三名被告都具体组织和计划在拥挤的地方开展暴力恐怖活动,他们都是恐怖组织的组织和领导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知道其组织成员即将实施谋杀和恐怖活动,拒绝供认犯罪事实,积极追求实现恐怖主义犯罪目的,应对恐怖组织实施的一切犯罪承担责任。被告Pattiguli Tohti犯有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由于她被拘留时已经怀孕,根据法律不应适用死刑。
今天的审判活动表明了中国政府维护各族人民安全和共同利益、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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