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监察院官方微博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6起典型的不逮捕不起诉正当防卫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了司法标准,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有效指导。六个典型的不逮捕不起诉正当防卫案例包括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不起诉正当防卫案。
2018年9月23日晚,安徽省枞阳县男子徐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茨集团农田。他遇到了周某某,一个刚喷完农药准备回家的女人。他利用身边的无人机下车,在稻田里把周某某推倒,意图强行和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一把抓住许,用手奋力反抗,抓了抓他的头和脸。在纠缠和反抗的过程中,他用一根软管把徐的脖子缠到了水箱上。徐某某被掐死,然后中止了侵略,站了起来。为了防止他继续强奸自己,周某某站在徐某某身后,拉了一根软管来控制自己的行动。
他们在徐某某驾驶的稻田、田埂、三轮车上对峙。期间,徐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权,送周某某回家,但没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当周某某喊救命时,远处的养鸡场经营者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他用前灯向犯罪现场的方向照射,但没有靠近它。此外,没有其他人员关注或接近犯罪现场。
两人对峙了近两个小时后,许下了车,上身靠着车厢坐在了山脊上。周也抓起水龙带,下了车继续控制徐的动作。徐提出软管太紧,要求周放松软管。周便放松了水龙带,而许则趁机又是推又是咬的水龙带。周某某担心徐某某脱离水龙带后会继续侵犯自己,于是用嘴咬徐某某的手指和后背,同时用力拉水龙带和徐某某的后背衣领。过了一会儿,许突然身子前倾,躺在了土路的山脊上。周认为他可能是装死,但他还是拉了几分钟水管。后来,他看到许不动也不说话,就拿着塑料桶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早上,周某某在村干部王某某的陪同下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徐某某已经死亡,于是报警,自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许符合他人勒死的要求,死于窒息。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的行为可能是正当防卫,决定取保候审,重点审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退回补充侦查和补强证据。经医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徐某某采取防卫行为,导致徐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6月25日,决定不起诉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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