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魏一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了加快医疗领域“配送服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健康检查中心和眼科医院(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网站查阅),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检查中心、眼科医院是独立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审查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
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独立医疗机构的规划和指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检查中心和眼科医院的连锁和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规范的服务和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检查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范和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检查中心、眼科医院应与本地区其他综合医院建立合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
1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标准(试行)
3.健康检查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检查中心管理标准(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消毒供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器械、洁净手术衣、手术罩等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的供应,并对治疗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布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过程的可追溯性,保证质量。
一、部门设置
至少应设立消毒供应室和医院感染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
第二,人员配备
为了加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提高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水平,确保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器械和物品的安全,规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质量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标准》、《患者、医务人员和器械手术单、手术服和洁净服》(YY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01.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01.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立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包括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消毒供应机构。
一.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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