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实验区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清理房地产出让地个人自建房续建工作实施办法》,妥善清理实验区房地产出让地个人自建房续建历史遗留问题。

  《办法》指出,实验区成立之前,房地产公司受让用地,出让金已缴清,且具有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从房地产公司受让地块后,已建的房屋层数及面积未达到项目总平图中所批准的层数及面积的业主允许按相关规定要求续建。

  《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业主应提交身份证明、权源证明、测绘报告及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材料证明,到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窗口申请受理。审查项目总计容控制指标,即续建后的项目总计容面积,不得突破原出让时规划确定的总计容面积。

  《办法》明确,续建的住宅建筑风貌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风貌控制导则》要求,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缴清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办法》出台后,允许按审批层数加建,如‘宝城花园’44户出让地自建房对象,之前未按规划总平层数一次性建设完成的对象可继续续建,并严格按容积率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部分群众的居住条件。”实验区危改办工作人员说。

原标题:房地产出让地个人 自建房续建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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