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2009)中直字第77号之二)。主要事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鑫支行、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已注销)、海南亚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于2005年6月24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金鑫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天津中奥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禹岩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未按期归还贷款,也未支付贷款利息,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金鑫支行于2008年6月5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披露了《诉讼通知书》(公告第号。:2008-057)2008年7月17日关于居巢信息网。
2018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第77号《行政裁定》,裁定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天津华恒鑫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披露了《诉讼进展通知书》(公告号::2018-023)2018年4月14日在居巢信息网
2018年6月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直字第77号民事裁定:1。继续冻结遗嘱执行人天津禹岩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亚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6.35万股股份,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2.将海南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同创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占兰州同创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84.16%)冻结三年。2018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18-036)和《关于冻结公司主要资产的公告》(公告号:2018-037)上巨潮信息网。
2018年6月11日,本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恒新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具有生效条件的《实施结算协议》。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在巨潮信息网上签署实施结算协议的公告》(公告号: 2018-038).
二.该诉讼的进展(1)申请人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常德路39号天津华恒新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婷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天津市青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津市青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执行人:天津中奥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4:天津禹岩房地产有限公司(2)诉讼请求
遗嘱执行人天津华恒新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冻遗嘱执行人天津禹岩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ST联友56.35万股股份和海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同创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三、本案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令》(津中直字(2009)第1号第77条之二)裁定如下:
1.解冻天津禹岩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ST联友(现更名为亚太实业)56.35万股;
2.冻结海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环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同创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本次出资6732.48万元,占84.16%)。
本裁决应立即执行。
四.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动词 (verb的缩写)该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可能影响
这起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没有影响。
不及物动词供参考的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直字第77号之二裁定执行情况
特此宣布
海南亚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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