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正式颁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畜禽品种范围。记者就《目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采访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人。
问:据了解,这是中国首次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目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消除食用野生动物不良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公布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80年代以来,我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基本摸清了资源基础,为《目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近,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加紧研究,加快制定《目录》。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今天正式公布。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促进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畜产品的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丰富,长期驯化定向繁育的畜禽有效支撑了我国畜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40年来,畜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总产值近3万亿元,增长142.5倍;肉类和蛋类总产量居世界第一,分别占全球产量的26%和40%。畜禽种业已成为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战略支撑。
《目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繁殖、饲养、管理和运输等活动适用《畜牧法》的管理。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又科学考虑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畜禽养殖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收入持续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问:我们可以看到《目录》中的畜禽种类很多,有猪、牛、鸡等常见畜禽,也有梅花鹿、鸵鸟等特殊畜禽。畜禽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制定《目录》的过程中,我们注重四个原则:第一,坚持科学。家畜和家禽是哺乳动物和鸟类中的家畜。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并具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兼顾多民族生产生活资料和传统文化等因素;第四,要符合国际标准,参考国际惯例。
根据上述原则,《目录》包括33种畜禽,其中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是人类长期驯养繁殖的。它们有一定的人口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人口可以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纤维等产品,或者满足服务和运动的需要。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已经驯化了一万多年,而骆驼、兔子、鸭子、鹅、鸽子、鹌鹑等却很少驯化一千多年。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部分是进口品种。虽然国内养殖时间不长,但国外至少驯化了几千年,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一部分是中国自身的地域特色,养殖历史悠久,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些非食用的特殊用途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国内已经有成熟的品种,如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问:我们知道,《目录》是国务院批准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要做。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实施?
答:制定《目录》是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举措。实施好《目录》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公布一份与《目录》相匹配的品种清单。近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中包括800多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和33种通过国家鉴定和审定的畜禽配套系。《目录》将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官网公开,方便农民、管理者和公众查询,增强《目录》实施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在实施《目录》的过程中,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意见》,强化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保护单位的责任落实,完善种子园活体保存与基因库遗传物质保存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深入挖掘畜禽优良种质和基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畜禽新品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畜禽遗传资源出入境管理;加强地方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产业化开发,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三是加强对畜禽种业和畜牧业的监管。引导畜禽养殖主体开展标准化饲养。加强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完善畜禽养殖、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体系。严格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生物安全。加强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不断提高特种畜禽养殖水平。依法加强对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的管理,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胴体。
第四,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对《目录》及配套《目录》的宣传、解释、专项培训和实施进行统筹规划。重点宣传和介绍中国畜牧业的发展,提高公众对畜禽养殖的认识;开展健康畜禽养殖、疾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管理水平,促进生物安全措施的实施。
问:目录公布后,如何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答: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一贯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们优化供给,加强安全和生态保护,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下一步,我们将引导畜禽养殖者在《目录》所列范围内规范饲养和经营活动。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制定实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定,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模式,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养殖场户生物安全保护和饲养管理水平。加强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和突发疫情处置职责,鼓励和支持创建无疫社区,增强区域防控能力。继续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大对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支持,大力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培育畜禽粪便处理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
问:狗是大家熟悉的家养动物。为什么这次没有列入目录?
答:在《目录》的公众咨询期内,关于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大多数都同意狗不应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久。以前主要是看家狩猎放牧。如今,狗的使用更加多样化,体现在宠物陪伴、搜救警察、陪伴和引导盲人的功能上,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据粮农组织统计,畜禽中没有狗,国际上一般不按畜禽管理。比如韩国《家畜生产法》所列的家畜家禽不包括狗。还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文明观念和饮食习惯也在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变化。《目录》为肯定列表,所列畜禽按《畜牧法》管理。狗虽然没有列入《目录》,但不是野生动物,不代表不能养。在养犬管理方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问:《目录》中的畜禽和我们在野外看到的野生动物有什么区别?有些驯养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具体有哪些考虑?
答:列入《目录》的畜禽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和严格的科学界限。众所周知,家畜和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与野生动物相比,它们的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体繁殖;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惯,常年繁殖;第三,遗传表现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可以独立繁殖,不依赖野生种群;四是有成熟品种,生产性能和经济性能明显提高。
自然界有5400多种哺乳动物和9800多种鸟类,其中大多数是野生动物。在征求《目录》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农民建议将一些正在养殖的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野生动物圈养时间较短,需要从野外采集一些种源。很难与野生种群区分,有些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楚,有些不属于哺乳动物和鸟类。不具备畜禽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仍有一些建议将黑斑蛙、棘胸蛙、中国林蛙、虎纹蛙等蛙列入目录。下一步青蛙管理有哪些考虑?
答:青蛙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在征求《目录》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青蛙存在交叉管理问题,需要明确青蛙管理分工。为此,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青蛙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部门按水生动物管理。下一步,两个部门将根据上述分工及时调整相关名单,并指导地方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的调整。关于虎蛙,我们将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在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时,与林草局明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明确青蛙管理的分工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青蛙资源的保护。两个部门的通知明确要求,除科研、人口调节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种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养殖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渔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问:据了解,在《目录》的磋商过程中,一些农民提出了对饲养的野生动物进行合理经济补偿的问题。农业和农村部门如何配合相关工作?
答:关于圈养野生动物的善后处理,国家林草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和《关于安全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今天,它还发布了《妥善处置圈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圈养野生动物的处置、农民补偿以及更换生产和工作做出了安排。各地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也非常重视,要求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业和草部门做好饲养野生动物的善后工作,调整和改造受灾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
问:《目录》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有所调整?
答:本目录不是静态的,可以调整。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确需列入目录的,我部将根据《畜牧法》的规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经过科学认真的评估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来源: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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