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
一次超市消费后出现了一张惊人的账单
这件事得从2014年2月开始。当时在南京的王先生翻看他的信用卡账单,突然发现14年1月,王先生在信用卡上花了3200元,差不多是一个月的养老金,但王先生记不清花了多少钱。到底是怎么回事?
根据王先生打印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在南京惠东百货商场消费3200元。根据上面注明的日期和消费地址,王先生终于回忆起了那天的购物场景。
王先生:我是2014年1月16日到这家超市的,在那里买了一瓶酒。是32元钱。
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他立即赶到惠东超市询问。然而超市老板的回答让王先生大吃一惊。
许先生:他花了3200,我记得很清楚。
据惠在超市的老板说,王先生在烟酒上花了3200元,加起来是3198元。然后他拿了两块口香糖,编了一个整数,就刷了3200块。
王先生:当时我买的时候给他带了酒。之后他用代码扫描仪,叫了一声,然后扫了一下,嘴里说着32。刷卡后他告诉我丢个密码,习惯丢。不要没看就输入,然后自己签字。
但超市老板许先生认为王先生的说法没有根据,因为他的POS机刷卡时清晰显示3200元,而且王先生还签字批准消费。
许先生:我们认为他签字就承认了这件事,我们就围了一个圈。你签了这么多钱以至于你认出了它。
许先生说,根据超市的付款程序,顾客必须在自己的卡上签名,以确认付款金额。为了让顾客看清楚消费金额,收银员会在交易凭证的金额上画一个圈来提醒他们。
在这次消费中,许先生说圈是他自己画的,他认为自己履行了提醒的义务。王先生也是亲眼所见,签字确认,所以这个消费没有问题。就在双方互不退让的时候,王先生发现超市里有监控摄像头,于是提议去超市看监控录像。然而,在监控视频中,王先生买酒的这张照片已经消失了。
王先生:他做错了。为什么其他视频,那个监控视频,都不见了?不明显我买了东西。
双方谁对谁错
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不断上升。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超市业主回先生和朱女士。法官是怎么裁决的?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原告王先生当庭称,在超市刷卡签单时,没有看金额,只是听店员说金额在32元后才签的。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庆:你在pos上签字的时候有没有看金额?
原告王先生:没有,我自己看不清楚。
同时王先生说右眼失明,左眼受影响严重,不容易看清楚。为此,王先生出示了2009年南京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证明其确实患有四级视力残疾。
但被告回先生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物,POS机打印出明显的消费金额,回先生亲自在消费金额上画了一个圈,由原告王先生签字。这样一个完整的购物流程,怎么可能只有在当时王先生的句子还没说清楚,然后超市就可以认定花了更多的钱?
被告:许先生,他自己签字还能说什么?不知道签了不算,那怎么完成这笔交易?
在法庭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造成3200元的原因,超市内该过程的监控录像消失,无法直接看到王先生当时购买的货物。不过如果你能提供当时在超市结算的购物小票,自然就能查出事情的真相。因此,法官要求超市提供当天消费的机票或当天当月的自来水账单,以证明王先生购买了什么商品,但法官的请求被被告驳回。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询问了被告的退房流程。被告的回答呢?因为他们是小超市,从来不算利润,就是卖多少卖多少。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常识。
电影票不见了,超市丢了箱子
监控,王先生购物的视频不见了,超市说他们没有小票,也没有库存清单,成了无头案。然而做生意连利润都不算,不禁引起人们的怀疑。那么,超市真的不能提供购物小票吗?你不保存电脑记录吗?
为了核实被告的陈述,法院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被告经营的超市消费。在收银台,许先生扫描了购买的商品,并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了消费收据。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青:所以,在3000多元的消费中,相对于这家超市来说是比较大的消费,但是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都不符合常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提出了诉讼请求,但超市的证明能力明显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先生。因此,由超市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如何花费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青:至于超市,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认为超市应该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青:被告人达尼明辉先生的妻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不当得利返还原告王冠涛人民币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人达尼明辉先生的妻子负担。
一审后,被告超市的回先生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时,超市称王先生当时买了两箱酒和两支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国烟。总价3316元,优惠3200元。这和超市一审买了苏烟和口香糖的说法不一样。当法官盘问时,超市仍然无法拿出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在这场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交强有力的关键证据,法院的两项判决更注重双方的举证能力,实际上保护了消费者。现实生活中,便捷的新消费形式和法律纠纷总是交织在一起。
提醒消费者
在消费现场,双方认真核对消费金额,相互提醒沟通,并保留购物小票、监控等关键证据。只要多一份小心,少一份幸运,莫名其妙的消费清单就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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