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昨天有网友爆料,临沂十四中班主任吴某醉酒后体罚猥亵学生。鉴于此事,学校目前正在调查此事,吴老师现已停课。
23日上午10时许,有网友爆料称,临沂十四中班主任吴某(男)醉酒并体罚猥亵学生。一位自称是该班学生的人描述了这一事件:下午,班主任吴某喝了很多酒,走去扶墙,语无伦次。许多学生被他捏了一把,打了脸。班里的男同学上厕所,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一个男同学回来,脸上有个掌纹,脖子被掐得很红。班主任还口头羞辱女学生,甚至进行猥亵的肢体接触,但其他老师在场时没有劝阻。
据该校一名工作人员称,该校目前正在组织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还没出来,吴老师现在已经停课了。
学校已经组织了一个调查组来调查此事
所谓淫秽,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手段进行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的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子,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是指触摸、舔、吮吸、亲吻、搂抱、手淫他人,不包括性交。但是对男人的性骚扰可以包括通奸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强制规定了对妇女儿童的猥亵罪,将对妇女的猥亵改为对他人的猥亵。当然,“其他”包括女性和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情节严重的男性进行性骚扰也可能构成犯罪。该条目是根据修订后的收费引入的。所谓淫秽,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手段进行的淫秽行为。猥亵罪仅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男子、妇女或者儿童猥亵或者侮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良猥亵他人。
(二)聚众或者当众猥亵他人。
诽谤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在公共场所诽谤他人或者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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