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
陕西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
陕西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
2008年11月10日,中汇公司与泰州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范围:本工程施工图涉及的全部工程内容,消防工程只使用消防预埋管。合同价格的计算依据及承包方式:土建按1999年《陕西省综合预算定额》及相应的配套费用定额执行,安装工程按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定额陕西省价格表》及相关费用定额执行,工程费用按工程类别计算。工程中防水层、外墙内保温、烟道、石材饰面的施工按双方认可的生存价(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合计)计入工程直接成本。合同方式:劳务和材料合同。本项目不含劳保制度、文明工地、四项保险费。此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劳保统筹费是否应该从工程造价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是否应扣除劳动保险统筹费的问题。劳保统筹费是建筑业的劳保费,由建筑企业自行向社保机构缴纳。为防止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资金后,未能为员工缴纳劳动保险费,国家规定,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工程建设完成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施工企业。作为施工合同中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成本包含在工程成本中,是工程成本的一部分。
所以劳保总费用是相对于建造师而言的工程费用,是建筑业对于建造师的劳保费。它们在意义和数量上并不完全相同。
本案中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争议的劳保统筹费金额为建设单位应支付的金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权。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因此,根据合同费用条款中双方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费用”,泰州公司主张扣除评估意见中计算的这部分费用,其再审请求是有事实依据的。二审判决认定该部分费用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评析建筑业的劳保费用是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施工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建筑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行业实行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然后根据建安企业的档次和负担,由整体行业组织实施统一调整,再分配到企业,主要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养老金和支付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关于劳保统筹,此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劳保统筹费不包含在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本案的判决支持了这一观点。
陕西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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