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武汉轨道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实施加快建设武汉世界级地铁城市的发展战略,武汉进一步完善了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制度。9月1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在车厢内使用电子设备最高罚款200元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十二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吐痰、便溺、嚼口香糖和乱扔垃圾;
(三)擅自在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列车、轨道交通建筑物(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的;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的,有识别标志的残疾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观尖锐等易损坏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
(六)在车站或者火车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自行车的;
(七)靠在侧板上并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着、践踏座位、乞讨、大声喧哗或者吵闹,擅自使用电子设备播放外界声音、唱歌、跳舞;
(9)在火车上吃饭;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旅客守则规定的物品的;
(十二)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外观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根据处罚条例,有第一条、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罚款一百元;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拒绝乘坐公共汽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堵门、站台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增加了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类型,将“堵门或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高架线两侧100米范围内举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此外,禁止的行为包括攀爬或穿越围栏、栏杆、大门、站台门、机车等。、未经授权操作带有警告标志的按钮和开关,以及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或安全装置。这些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并对乘客进行检查。拒不检查、不制止、强行制止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
在应急管理方面,条例加强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明确了制定轨道交通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的必要性。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恐怖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机制。
同时,细化应急救援设施和系统的相关要求。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场地和相应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与地面交通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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