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性肝炎的治疗
病毒性肝炎患者应遵医嘱,进行规范化治疗,避免自行停药或轻信虚假广告。
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绝大多数是急性病毒性肝炎。经过及时规范的治疗,大部分患者可以在六个月内完全康复。少数危重患者有肝功能衰竭的风险,应引起重视。
昆明南亚科大肝病医院:国家卫健委关于病毒性肝炎的指示昆明南亚科技大学肝病医院: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病毒性肝炎的说明
乙肝很容易转为慢性,目前还没有彻底消灭乙肝病毒的有效药物。但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病毒复制,延缓和减少肝损伤,预防肝硬化、肝癌及其并发症,提高生活质量,延长生命。患者要树立信心,有耐心,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坚持定期检查,保证治疗效果。反之,随意选择药物,随意更换药物,自行停药,不按时复检,则可能导致病毒耐药,疾病反弹或复发。在诊疗过程中,不要相信过度宣传和虚假广告,以免造成病情延误和经济损失。昆明南亚科大肝病医院:国家卫健委关于病毒性肝炎的指示昆明南亚科技大学肝病医院: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病毒性肝炎的说明
丙肝也容易转为慢性,大部分患者经过规范的全程抗病毒治疗就可以治愈。所有病毒性肝炎患者应避免酗酒、吸烟、不合理用药等加重肝损伤的行为。权利和义务1.预防和治疗病毒性肝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目前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控形势严峻,长期积累了大量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而急性病毒性肝炎时有发生,传播风险依然存在。病毒性肝炎的预防和治疗需要各部门的密切合作以及公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
2.应努力消除对乙肝感染者的社会歧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职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职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体检时,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入院和就业体检中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各级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生或要求退学。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检查不得因考生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收(聘用)或者辞退、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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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毒性肝炎感染者不仅应该享有自己的权利,还应该承担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接受传染病防治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或者消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人员,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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