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看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文件样式》的通知。
其中,附件中的表格填写说明表明:
建设单位未能直接与符合聘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查,或者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消防检查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的联合调试和联合测试的,本报告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看到这里,很多同学都有一个疑问:你可以自己完成消防检查。那是不是说我们考的淘汰证书没用?
其实并不是这样。反而意味着施工单位对消防技术的需求更大!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文件样式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这说明消防技术服务不再是第三方组织,而是责任主体的需求方。
具体通知如下: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出的住房: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样文件样式》(附件2,以下简称《文件样式》)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理解《细则》和《文件样式》,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要求,特别是要及时调整和优化现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模式和申请材料,补充和完善相关工作形式或工作指南。要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政策掌握水平和工作技能,确保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能有人负责。
二、加强管理,明确专项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程序。
各地区、各上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对申请专项消防设计的专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应向我办提交《专项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书》(附件3)。
广州、深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我部委托组织建设工程专项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应严格遵循《细则》的要求,参照范本(附件4)指导评审专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细化要求,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行为。
在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本细则的要求,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同步实施消防验收,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我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报告》(附件5)模板,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参考执行。
四.规范审批,优化消防设计审批业务流程。
根据《细则》、《文件样式》及相关政策规定,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关应在我办制定的工作流程(附件6)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优化业务办理和服务流程,细化服务指南,并通过政府服务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积极推进消防业务信息平台建设,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业务纳入全国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尽快实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全过程在线,方便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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