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社公安部28日发布的《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厕所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等相关设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为维护公共安全,对视频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志,应当醒目。社会公共区域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与居住建筑保持合理的距离。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有义务对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和地址码等基本信息以及所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密,所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披露。
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当事人个人特征和机动车号牌的私人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同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户应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措施,对视频图像信息的访问、复制和传输进行控制,确保信息不被删除、修改或非法复制和传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非法安装的法律责任。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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