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横穿学校篮球场,被正在打球的学生撞伤,双方签订协议由学生家长照顾老人六年,履约后双方各不相欠,期满后老人却诉至法院,向学生一家索赔7万余元,法院如何判决?
法槌,资料图
签照顾协议
约定履约后两不相欠2013年11月某日,年过七旬的曾婆婆从某中学的篮球场穿过,走到篮球场中间时与正在上体育课打篮球的初中生小刘相撞,曾婆婆因此受伤。
四天后,小刘的父亲大刘与曾婆婆的女儿签订《协议书》,约定曾婆婆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随后,大刘分两次支付给曾婆婆的女儿一万元。
2015年2月,曾婆婆出具《陈述与协议》,认为女儿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约并收取一万元,由于大刘在她受伤后对她照顾有加,她出院后大刘基本每周末来探望一次,包括洗碗、洗脚、剪脚趾甲、陪她去单位等,故决定将一万元分期还给大刘,约定由大刘一家继续照顾曾婆婆至2019年底,合共六年,否则将要求给予医药费、精神伤害费。大刘在《陈述与协议》上签名。
同日,曾婆婆出具声明,确认大刘给曾婆婆女儿的一万元已在曾婆婆和小刘父母的合约承诺中抵销,只要大刘一家履行合约和承诺,就各不相欠。
2016年11月,大刘与曾婆婆签署《补充协议》,把照顾期限延长至2021年2月。2017年8月,双方再签署协议,把照顾期限又改回2019年12月31日。
照顾期满
老人起诉要求赔偿七万元
2020年7月,照顾期限满后,曾婆婆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大刘、小刘两父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曾婆婆认为,因小刘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行动不便,治疗后仍存在隐患,大刘、小刘虽然有看望照顾,一定程度抵销了部分医疗费,但对于后续隐患问题却未能解决。2017年8月签订的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因大刘坚持要变更,其因担心无人照顾才签署。大刘一家言而无信,将照顾时间从2021年2月缩短至2019年12月,对其不公平,故请求他们赔偿损失。
诉讼中,曾婆婆确认大刘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对其细心照顾,每个星期坚持去看望她,并每次都帮忙洗脚、拔鸡眼、按摩身体、洗衣拖地、缝衣服、维修电器设备等。
学生父子悉心照顾曾婆婆6年3个月大刘、小刘表示,曾婆婆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可以看到学生在运动,应该预见到有意外发生的可能,但其强行从学校篮球场中间穿过,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损害后果。事发后小刘的妈妈将曾婆婆送往医院救治,他们与曾婆婆签订协议对她进行照顾,实际上也严格依约执行,悉心照顾曾婆婆直至2020年3月,共6年3个月,因工作及疫情等原因停止。
期间,大刘每个星期坚持去看望曾婆婆帮助做家务,曾婆婆曾多次到小刘教室、宿舍及大刘单位等,造成很大压力。现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不同意曾婆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因自甘冒险行为受伤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黄嵩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刘、小刘是否应对曾婆婆受伤这一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曾婆婆是在穿过学校篮球场时与正在打篮球的小刘相撞,造成倒地受伤。篮球运动是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属于正常现象。曾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并应自觉规避此类风险。但其在自身年老体弱的情况下,仍执意在教学时间穿过有人正在运动的篮球场地,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且其在诉讼中无证据证明小刘对其受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小刘与其发生碰撞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属侵权行为,本无需对曾婆婆受伤这一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涉案事故发生后,小刘家人积极陪同曾婆婆到医院治疗。此后大刘与曾婆婆一方签订了多份协议,并依约每周看望曾婆婆及承担多项照顾义务,时间长达6年之久,诉讼中曾婆婆也承认大刘在此期间对其细心照顾。
根据双方在2017年8月签署的最后一份协议,履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届满。曾婆婆现以其签订该协议是出于受大刘、小刘胁迫,非其真实性意思表示为由对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曾婆婆因自甘冒险行为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小刘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大刘依据与曾婆婆达成的协议,已充分履行了照顾义务。现曾婆婆起诉请求大刘、小刘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曾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自甘冒险制度体现法治精神自甘冒险制度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的规定,意义重大。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在审判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是在参加体育运动或其他带有风险性的活动过程中的损害,如本案中曾婆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横穿有人打球的篮球场的危险性,其随意穿越篮球场的行为,可视为自甘冒险行为,加害人在不存在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体现了维护公序良俗,倡导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观念。
事发后小刘家人与曾婆婆签订了协议,每周均对其看望并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时间长达6年之久,其诚信、担当的行为值得肯定。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具体案件明断是非、定分止争,同时对于倡导全社会形成互助互爱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新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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