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适时应用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抵扣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实际取得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后(含)。工资和工资收入,扣除费用,统一执行5000元/月,适用新税率表;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照5000元/月执行费用扣除,适用新的税率表。
二
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每月应纳税额,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税”是指实际支付工资时依法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资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纳税期限”应填写实际支付工资时的月份时间。
比如企业9月发工资,10月10日发,根据上述政策,其纳税申报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纳税期限”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扣除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进行计税;扣缴义务人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在9月份工资实际支付时,申报缴纳依法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3500元减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
欲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更多情况,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或拨打深圳市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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