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渝建[2018]2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双桥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市委“8+3行动计划”,深化招投标领域“配送服务”改革,推进招投标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
招投标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投标监管是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总结成熟经验和做法,狠抓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断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全面负责。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报告、合同等的审查和管理,加强对派出评标代表的管理,并加强对委托招标机构的管理。
(二)依据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符合实际的项目资质、业绩、人员编制等资质审查标准和否决投标情况、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标准、拒绝投标和评标方法应集中编制,未纳入集中编制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回应,不采用“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等模棱两可、不明确的方式进行回复,并将回复内容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动接受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实施招标。不得将项目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和中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制投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干预评标或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三,加强对招投标关键环节的监管
(一)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重点介绍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拒绝条款和评标方法。积极改进和完善评标方法,科学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和低价判定标准。在详细的评价标准中探究评分的构成,对列表采用符合性评价,不设置列表评分项目。
(二)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根据项目招标范围和设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专业组成,不得选择与项目无关的评标专家。具有重大资质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五分之二,与项目有关但不具有重大资质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每个重大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五分之一。招标人委派的评标代表应为招标人书面授权单位的在职员工,具备与评标专家相应的知识水平和条件,专业满足评标需要。
(三)加强评标管理。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加强对功能区、等候区、评标专家选定的评标区等关键区域的管理。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4)加强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严格执行市政府《重庆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占投标得分的10%,形成“市场与现场”两阶段联动监管机制,树立“现场做不好,市场得不到”的理念,营造诚信赢市场的良好氛围。
(5)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指导并督促双方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中应对内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支付、责任义务、违约赔偿等内容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调整方法,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披露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和业绩,供招标人参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代理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和动态检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处罚,营造“一地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中的自律作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结算制度。加强评标专家评标能力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应当从严处理。监督交易平台加强抽取终端和评估区域建设,加强评估专家对保密措施的抽取和使用。我们将继续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施异地远程网上评标,进一步扩大区县专家范围。
第六,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重点加强成功候选人的信息披露。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姓名、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业绩、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业绩;拒绝投标的情况和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公示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积极探索招投标改革新举措
探索“评标分离”制度,通过更加科学的标定方法,合理确定中标人。探索建立基于诚信的预选承包商数据库,在保证承包商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投标效率。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全过程监管,增加发现违法活动线索的途径。探索保证金支付方式改革,鼓励投标人以保函代替现金方式,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保证金支付和退款。
八、加强达标后的监管
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管,将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与招投标活动紧密联系起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得到充分控制。加强对现场人员的监督,确保现场人员与招标、合同一致。实行招标投标后评价制度,招标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后评价,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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