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TOGO与“小猪佩奇”的形象共享车身,所以用于商业推广。佩奇的著作权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北京图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格公司)。8月15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图格公司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复制传播信息的权利,判处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据原告娱乐一公司和阿贝代公司称,原告是漫画《小猪佩奇》(Piggy Page)系列的著作权人,又名《粉红猪姑娘》。小猪佩奇的创作上市后,非常受欢迎。经过原告十几年的不断努力,漫画及以漫画人物为基础的玩具、漫画书籍等一系列周边产品,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年龄段人民的广泛喜爱,成为一种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文化现象。
但图格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车上张贴“小猪佩奇”的形象,并以此为核心卖点,打出“图格佩奇汽车纹身,向社会鼓掌!”对主题进行商业宣传。
法院经审理确认,英语主体的著作权自动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即无需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著作权从其创作完成时产生,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侵权责任由我国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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