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全称,是承担公安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有着自己的光荣历史。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巩固人民革命政权,我党和人民政府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人民武装,在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承担警卫营、警卫团、警卫队、政治警卫队、反奸团、保和团、保安旅、保安旅等治安任务。在这漫长的民主革命时期,这个单位一直是人民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军队的壮大和共同发展,为民族民主革命做出了积极贡献。
作为人民武装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警部队经历了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几项改革。它的名字改了又恢复,最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现在的称号,但不管怎么改,都是党和国家不可或缺的人民武装。
下面,我们将从侃侃武警部队的10个不同发展阶段,了解武警部队10个不同的前世。
第一阶段:武警的前身——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建国前1949年8月--1949年9月)武警,原名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成立于1949年8月。当时中央军委下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组织领导,承担党中央、中央和北京的安全任务。在较大的地方城市,以解放军为骨干组建的公安总队、治安大队、纠察队,在省、区、县设立了警营、警备连、治安大队、保安和执法队,组建了铁路沿线的铁路警察武装;在解放较晚的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建立了公安部队。但在当时,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的组织领导,也有一部分属于军事系统的组织领导,主要执行镇守首长和机关、镇守城市、镇守罪犯、维护社会秩序、镇守铁路的任务。
第二阶段: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95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保障民主改革的进展,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共同纲领》和《各级人民公安武装力量整编计划》,1950年1月至5月,地方公安武装统一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改组后,除了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二师一团)外,新建改建了三个公安师。十二个治安总队,一个纠察队,一个警卫队,三个省治安总队和几个治安大队、中队、队。同期,国家公安机关开始在边境设立边防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边防工作。
第三阶段: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0乍9月--1955年7月)随着建国后形势的发展,从1950年开始,公安部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整编,将不同组织、编号、供应、装备的公安武装力量逐步整编为“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建立全国公安部队师、政、职领导机构,并在华北地区建立中央、南、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路公安部队领导机构
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仍由各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供,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和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管理。
1951年,公安部改组各地边防机构和部队。除中国、苏联和中蒙外,各地区和边境省市相继设立了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边防局(部或厅)、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云南、西藏和深圳、珠海的边防任务,由驻扎在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承担。
1951年9月,国家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先后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承担内卫、边防任务。
第四阶段: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1955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迅速发展,国家公安部队再次改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这次改组,将特殊区县的公安力量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央公安部设立武警局,省级公安部门设立武警部,基本恢复了1952年以前的形式。同时,负责守岛守堡的边防公安部队划归军区建制序列,中央直属地区、省公安部队改为公安部队,军委、军区公安部队总部改为公安陆军总部,省公安总队总部撤销。
第五阶段: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1957年,中央军委决定减少部队人数,提高部队素质,撤销了公安部队及其领导机构的称号。公安部队的称号被撤销,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陆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区部,负责研究指导国家内部治安和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七个军区的公安总部和三个军区的公安单位和办事处也相继撤销。沈阳、北京、济南、兰州的军区都设有警卫室或警备区勤务室,其他军区的内卫、边防工作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六阶段: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963年1月)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整顿公安部队的报告》,负责保卫和改造劳动、保卫铁路和一般厂矿的公安部队中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的公安机关, 统一改为“人民武装警察”,负责保卫中央政府和各银行(市),打击土匪。总参谋部警卫部和公安部第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 省公安厅在警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实行以块为主的领导关系。
1961年,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组后的建制仍然是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军制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军队建设各方面由中央军委和总部领导,执行治安任务和行动由公安部领导。
第七阶段: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1963年,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称号,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更名后,其组织结构和领导关系按照现行规定保持不变,即继续由军队系统和公安机关领导。
第八阶段:整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82年6月)1966年,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撤销公安部队,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改组为二炮部队的指挥领导机构,国家公安部队改组为独立的师、团、营、连、县中队、市中队,由省军区或警备区(警备区)领导。
第九阶段: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至2017年12月)1982年,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的报告》,将人民解放军及其执勤部队承担的地方内部治安任务移交给公安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武装、边防、消防三种警种统一起来,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设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设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厅(局)设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设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
新成立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在领导体制上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地方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主要分为两部分,简称“统分”。在编序、服装款式、供应标准、学科要求、教材培训、边疆合作、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门管理和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规章制度和供应标准,享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的待遇。
第十阶段:改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018年1月至今)2018年1月,按照军队是军队、警察是警察、人民是人民的原则,武警部队序列中所列现役部队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全部退出武警部队,武警部队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将彻底理顺。武警部队在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划归中央军委,不再列入国务院序列。然而,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属性保持不变
改编后的武警部队不再使用代表全军的八一军旗,而是使用专门为武警部队设计的军旗。武警部队序列和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全部退出武警部队,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划归武警部队,将具有民事属性的武警部队黄金、森林、水电等单位划归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并重组为非现役专业队。同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力量撤销,公安边防、公安消防、治安部队不再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边防系统移交地方后,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成立的国家移民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和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到人民警察编制,公安消防部队现役编制全部转到行政编制,形成的体系分配到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灭火等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和国家队的作用。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警卫部队体制不变,承担规定的警卫任务。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目前,武警部队仍在重组过程中,我们将拭目以待最新结果。但是,我们坚信,在党的领导下,武警部队的体制会越来越完善,人民生活会越来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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