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山东省其他省份甲级资质机构安全评价活动备案的通知
所有相关安全评估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评价和延期更换安全生产检查检验机构甲级资质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现就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备案通知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受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其他省份2018年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安全评价活动备案申请。备案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1)邮寄至山东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二、备案机构在山东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要提前5个工作日根据服务项目审批、监管权限,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2)项目所在地各级(直至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联系人:谢佳轩;
电话:0531-81792172;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闵子谦路15号;
邮编:250100。
附:1。跨省(区、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工作报告表
2.安全评价机构执业须知(参考样式)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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