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受理移送案件。
以下为《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行政违法犯罪指控、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移送书应当附有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的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来源、查封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涉案物品清单,注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事项,并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检验报告或附有资质证书的评估意见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现场照片、讯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整改通知书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作出或者已经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材料不全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受理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将移送的案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三)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案件立即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连同备案材料一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可以就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关证据要求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第六条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对案件涉及的物品,对储存条件和储存场所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固定
移送案件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在有关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不得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后决定撤销的,应当将撤销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也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情况,分析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报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通知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种类、移送标准、证据要求、移送的法律文书等文件。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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