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岳飞一案中,秦桧判定岳飞有罪的“莫须有”一词,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荒诞性,成为历代常用的成语。这说明历史上很多奸臣,虽然苦了国家,苦了人民,但在他们作恶的过程中,往往对文化做出了“贡献”,让人忍俊不禁。
这种语言流传最广的版本来自《宋史·岳飞传》,里面说:“狱将如是,韩世忠不公。事实上,据说:“费子云和张淑贤虽然不为人知,但他们的事情是没有根据的。”石忠说:‘不必三字。你为什么要为世界服务?"
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年),秦桧以谋反罪囚禁岳飞,并依法处死。与岳飞同为“中兴四将”之一的韩世忠,在准备向宋高宗汇报此事时,颇感不安。他去秦桧询问证据。秦桧用“莫须有”这个词来搪塞,历史学家经常把它解释为“也许在那里”和“也许在那里”,而普通人把它当作一个成语来形容它为空。
然而史书上还有一句话。许的《南宋宋在复年谱》卷十六,绍兴十一年八月说:“其一,成功之狱也,太傅韩世忠试问曰:‘费子云与张不明,其事必有之。’石忠道:‘相公必有言。为什么这三个字让人心甘情愿!拼命打,你不听。"
南宋熊科的《中兴纪事本末》也被记载为“必有”。
是“没必要”还是“有必要”?从说话人的身份,说话前后的语境,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就演讲者而言,一个是宰相兼政府首脑,一个是唐朝兼三军统帅,两人都是皇帝在位时的伟人。想定一个仅次于自己的大人物唐朝副手(岳飞)的罪,能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话搪塞过去,全身而退?别人不笑,后人不笑,他就笑。
从前后语境来看,据说岳云和张喜安之间的谋反信虽然没有查出来,但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句。这个怎么可能查出来,那个可能就在那里?在上下文中也不成立。
从审判过程来看,岳飞下狱后,秦桧动员了张军、万俟卨、何柱、罗汝珍、桂王、王军等几人。要岳飞和罗志一起冲锋。如果一个“莫须有”的人可以站在法庭上,他为何要动员这么多人和罗志犯下这么多罪行,更遑论严厉的惩罚?
从秦桧自己的立场来看,如果不是“必要”,他的“南方人回南方,北方人回北方”的投降政策是卖不出去的,最重要的是,他的权力全盛时期无法牢固确立。所以秦桧当时表达的意思不会是也许,甚至可能是“这可以”,而应该是:“这一定可以!”
清代李娥等人写《南宋杂诗》,注文言文,记载为“必有”。这张纸条上附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这三个字和《中兴纪事本末》(即《王朝中兴纪事本末》)一模一样,今天都是‘多余’的,恐怕如果纪事本末是真的。”
由此可见,清代儒家也认为秦桧所说的“必有”,更接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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