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燕燕诉焦作市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一审作出裁判
2021年4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履行处理申诉职责一案作出裁判,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因姚燕燕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姚燕燕的起诉。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姚燕燕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24日,姚燕燕通过在个人段视频平台账号发布视频等方式,就其2020年10月参加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高级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表达诉求、疑惑和不满意见等。2020年10月28日,姚燕燕到焦作市山阳区纪委监委派驻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反映问题,并提交反映信。同月29日,姚燕燕就有关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问题向校长反映情况、表达意见,校长进行了口头回复。同月30日,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向姚燕燕作出《山阳区教育局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告知书》,姚燕燕在该受理告知书上签名。2020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针对姚燕燕提出的信访诉求,通过官方微博、见面等方式对姚燕燕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反馈。
2020年12月10日,姚燕燕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于同月11日收到该《教师申诉书》,未予回复。2021年1月11日,姚燕燕提起本案诉讼。
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燕燕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要求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彻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评审过程,依法宣布职称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法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纪者。该《教师申诉书》要求解决的是姚燕燕与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之间因职称评审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的范畴,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对该争议处理与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原告姚燕燕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时,针对山阳区教育局在处理姚燕燕申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此前报道:焦作女教师反映评职称问题 区教育局通报:校长等三人被谈话,责令写深刻检查
关于对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官方微博消息,2020年10月16日,第十七中学教师姚燕燕在网上反映学校职称推荐与申报相关问题,引起大量舆论。2020年11月25日,经山阳区“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调查组调查,第十七中学在2020年职称推荐与申报公示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第十七中学2020年的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中,学校政教处主任程庆刚负责《2020年焦作市第十七中学高级职称推荐积分表》公示。按规定程序,2020年10月16日,程庆刚将《积分表》张贴在学校校务公开栏。
2020年10月19日早上,校长刘爱国与程庆刚谈话,要求程庆刚将集体推荐结果总积分前6名教师单独贴出补充公示。程庆刚说,以表格的形式公示学校已延用多年,公示每项得分明细和总积分,更直观更清楚,老师们更能接受和认同。刘爱国说:“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程庆刚表示同意。
2020年10月29日,姚燕燕到刘爱国办公室探讨职称推荐公示相关的问题时,刘爱国当场给程庆刚打电话询问是否张贴公示,程庆刚问答“没有”。
二、存在问题
程庆刚张贴公示的《2020年焦作市第十七中学高级职称推荐积分表》,没有留举报电话;
程庆刚张贴公示的《2020年焦作市第十七中学高级职称推荐积分表》,少书写了“七”字,在文字上导致“第十七中学”变成“第十中学”;
程庆刚没有按照校长刘爱国的要求张贴补充公示;
党总支部副书记王有科作为分管领导,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以上问题;
校长刘爱国只安排而不督促不检查,工作不扎实不细致,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十款有关规定,结合以上事实,经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第十七中学党总支部书记、校长刘爱国对学校职称评定公示环节把关不严,给予刘爱国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2.第十七中学党总支部副书记王有科作为分管职称评定工作的领导,履职不力,审核不严,给予王有科提醒谈话,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3.第十七中学政教处主任程庆刚负责职称评定公示环节,工作中不认真不严肃,给予程庆刚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中共山阳区教育局党组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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