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治理中,社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完整含义。关注“社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弥补治理空的不足,更好地培育公共精神。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社会建设:树立协商合作的治理理念,合理划分政府行为的界限,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在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内在动力和社会建设的外在问题的驱动下,社会治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调查发现,当前社会治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社会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激发,主要作用不尽如人意。这些都表明,在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社会”。
“社会”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从词源上看,社会治理是从社会管理演变而来的。在党的文献中,社会管理最早见于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其中提出政府具有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大基本职能。随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多元社会的形成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管理应该走向社会治理。基于这一认识,中央政府提出推进新时期社会治理。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制度等方面部署了社会治理制度创新。这是首次以公文形式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将社会治理的重心下放到基层,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在实践探索和理论建构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形成共识:社会治理以寻求良性社会秩序为目标,多主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从而推动个人发展和社会秩序的进程。因此,“社会”始终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维度。
在这里,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社会的治理。这个时候,“社会”就是对象。如前所述,社会治理是多主体对复杂社会事务的合作治理,社会制度、社会事务、社会生活等社会领域自然构成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事实上,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是一个相对于国家而言相对独立的复合系统。虽然可以自治,但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调控。这时,社会成为治理的客观对象。二是社会参与的治理。这时,“社会”是主体。之所以把“社会”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复杂的社会事务趋之若鹜,单靠政府单打独斗是我们力所不及的。我们必须重视激发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在政府的领导下,促进社会、公众和其他不同主体之间广泛而深入的合作。
忽视“社会”的负面影响
目前,对“社会”的忽视是社会治理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第一,增加政府负担。从最初的设计来看,政府和社会都是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但它们扮演的角色不同。然而,目前“社会”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大量本可以由社会承担和解决的问题不得不移交给政府。这必然导致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很多时候,它要“冲在第一线”,“带头”,然后被动地做好每一件事。相反,公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激发。目前被人们广泛诟病的基层负担沉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本身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务治理任务,政权体系内部的各种考核也使其疲惫不堪。在这个时候,把很多本来可以由社会独立调节的事务交给政府,无异于给政府增加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二是治理盲点的形成。在没有“社会”的情况下,社会治理必然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悖论:一方面,政府承担了很多本可以放下的事情,然后形成了巨大的负担;另一方面,政府认为通过社会本身的努力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但这并没有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反而产生了治理空白。所谓的治理空是白色的,就是在某些领域,管道无人看管或者无法管理,然后出现治理盲区。治理空的不良后果极其严重。比如在社区养老问题上,政府认为社会组织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放弃了对社区或社会组织的建设、运营、管理甚至自我监督。但社区和社会组织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无法承担或有效承担相应责任,导致根本无法提供养老服务,或留下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三,导致公共精神缺失。有效的社会治理往往渗透着丰富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公共生活的准则,也是现代公共领域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引导社会成员独立做出判断和选择,帮助社会成员形成理性品质。现代社会治理实践表明,社会不仅是培育公共精神的主要场所,也是检验公共精神有效性的试金石。但是,在没有“社会”的情况下,很难培养公共精神。在城市里,公共自行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人们的公共精神似乎并没有随之增长。很多人用后到处停车,毫无顾忌地占用人行道、地铁站甚至绿地等公共空房间;在农村,社会的原子化和人际关系的异化带来的公共精神的缺失,使得许多公共事务无法开展。这些都说明对“社会”的忽视导致了公共精神的缺失。
把“社会”放在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
关注“社会”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要从多方面把“社会”放在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树立协商合作的治理理念。当今社会不仅面临着一个开放的、无限的信息传播环境,而且有着多重参与者。这种客观情况意味着社会治理不能再遵循传统简单的理念,而应该抛弃“独自打保龄球”的观念,而坚持“协商合作”的观念。实践证明,这一理念强调在政府的指导下寻求多党合作。它不仅可以使政府以指导代替领导,还可以塑造“伙伴文化”。作为一种基于共同参与和贡献的伙伴关系治理形式,它倡导社会治理应形成政府、公众、社会组织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模式。
合理划分政府行为边界。无数事实证明,政府和社会在社会治理中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他们可以在互动和合作中建立双赢的关系,而不是零和游戏。要达到这种良好的状态,需要明确界定政府行为的界限。要明确政府行为的边界,关键是政府要建立包容性和整合性的思维。比如政府要正视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把可以交给社会组织承担的事情交出去。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循“分权、资金配置、服务下沉”、“权随责、费随事”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行政与社会治理的权责界限,将负担过重的行政事务与群众自治的任务分开,解决长期困扰基层的行政问题。
积极发挥社会本身的主体作用。社会组织在培养公众合作意识和提高公民素质方面具有重要优势。因此,发挥社会自身作用的关键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稳定发展。客观来说,近年来,社会组织逐渐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整体能力不足、参与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这说明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要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坚持内外联合的策略。在内部,是指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例如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通过制度约束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水平。所谓外,就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从准入门槛、资金支持、规范引导、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配套设置。同时,它还可以通过提供支持、税前扣除、以奖代补、经济激励和提供信贷等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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