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薪、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这一条的规定似乎很清楚,但却隐含着争议。最近很多人问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特别是企业停工停产时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和“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本期仅分析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理解。关于“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理解,后面会介绍。
一、流通中的观点和问题
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企业A在每月10号发完上月的全月工资,2月8号开始停产。什么时候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一)全部支付生活费
按照这种观点,只有企业停产一个月以上,才会涉及到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问题。只要停产一个月以上,生活费就发,包括第一个月。这似乎有点荒谬和不合理,但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人持这种观点。很多持有这种观点的案例可以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找到。
虽然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持有这种观点,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属于肢解原条文后的片面理解,是劳资双方的权益平衡。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在一个月内支付,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才涉及生活费。如果生活费全部支付的观点成立,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故意停产一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不合理的规定故意延长停产时间,从而获利。
此外,许多地方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如果停工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既然被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那么同一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期间提供的待遇,在停产一个月以上的情况下,如何按照生活费进行核定?
(二)2月10日支付工资
按照这种观点,2月8日停产,2月10日发工资,正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2月11日以后就足够支付工人生活费了。
个人认为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支付时间概念混淆,2月10日是工资支付时间,不是工资支付周期。
(3)支付至停工月份的2月29日
这种观点认为,工资支付周期应在当月计算,用人单位应在停工当月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从下月起支付生活费。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与工资支付周期、工资结算期限等概念相混淆。2月20日是2月份结算工资的截止日期,因此结算工资的截止日期不能视为工资结算周期。
(四)计算至满月后的3月7日
按照这种观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企业一般要在停工后的第一个月内支付工人工资,自满后第二天就可以开始支付生活费。
个人认为,因为申诉企业是在每个月的10号支付上个月的整个月的工资,所以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直至满月后的3月7日。
二、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1)相关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的权利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规定“月工资应理解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工资,超出企业和职工或劳动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的工资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者按周支付,应当足额支付。
另外,目前工资支付领域最有效的是行政法规层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13条规定,如果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工资应按月、周、日、小时周期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期限由双方依法约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工资支付周期是相对开放的,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只要是在法定期限的一个月以内,相关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确定工资结算周期的权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明确了工资支付周期。双方按月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双方约定按周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结算周期为一天。
(二)地方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周期
通过搜索工具“维科第一”,键入关键词“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重庆和四川定义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办〔2001〕6号)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如果实行月薪制,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如果实行周日工资制,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天。
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资〔1995〕15号)第二条规定:“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执行。”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天”。
综上所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相对固定的,不会因为停工时间的不同而改变其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如果实行月薪制,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如果实行周日工资制,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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