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吉林通化的疫情关注度是很高的,在此前就有消息称吉林出现超级传播者1传100多人的现象,据了解吉林通化新增一例死亡病例,这位吉林通化新增死亡病例为87岁患者,大家都知道很多老年人都是有基础疾病的,因此感染风险更大,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吉林通化新增死亡病例为87岁患者

据@央视新闻消息 今天,吉林通化通报新增死亡病例情况:患者87岁,发病前曾与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核酸检测阳性后临床诊断为新冠病毒肺炎危重型。经国家及省专家组联合会诊,患者治疗后病情曾一度改善,但由于心脏基础疾病及病毒感染等情况,于1月25日出现快速心率失常、血压下降,呼吸心跳骤停。

吉林通化市共有危重型病例15例

今天,吉林通化发布1例患者病亡信息。患者,女,87岁,合并高血压等多种基础疾病,发病前为新冠无症状感染者密接人员。

1月14日,患者核酸检测阳性,当日收入医院救治。1月17日,发展为危重型,转院救治后,经国家及省专家组联合会诊,制定诊疗方案,给予经鼻高流量氧疗、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输恢复期血浆治疗,患者病情曾一度改善。1月25日,由于心脏基础疾病及病毒感染导致的心脏受累,出现快速心律失常、血压下降、呼吸心跳骤停,虽经国家、省级专家团队全力抢救,患者循环呼吸衰竭,未能逆转,临床死亡。

目前通化市共有危重型病例15例,重型病例17例,其中有1例正在接受ECMO治疗,5例气管插管,其他患者分别给予经鼻高流量氧疗、无创机械通气、恢复期血浆和营养支持等治疗。

吉林超级传播源头是养生会馆培训

目前,全国多地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吉林方面不断延长的“超级传播链”尤为引人关注。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病毒全基因组测序分析,这一传播链条的源头指向一位授课人员。这位男子在短时间内往返多地,并在通化、公主岭等地的“养生馆”“生活坊”进行针对老年人的培训授课,最后引发了这场局部疫情。

本想求健康,反倒被感染,特别是这些感染者以老年人为主,多有基础性疾病、自身免疫功能较弱,更让人感觉揪心。虽然相关方面的调查工作仍在继续,但从公布的信息来看,这条“超级传播链”的产生恐怕不能完全归于偶然。在疫情复燃、春节临近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探究“超级传播链”背后的隐忧,及时举一反三、查缺补漏。

冬季是病毒传播的活跃期,做好防护、减少聚集是起码的防控常识,也是基本的防控要求。就养生培训这样的活动而言,本就没有多大举办必要,即便举办,也该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但从媒体报道看,涉事的“养生馆”“生活坊”环境密闭,不足100平方米的房间同时容纳30-40人,且仅有少部分人佩戴了口罩。正是这些麻痹懈怠,才让课堂成了病毒的“培养皿”。可以说,每一条“超级传播链”背后,都有侥幸心理作祟。在呼吁大家做好防护的同时,我们更期盼相关部门从严监管,对那些罔顾大局、无视风险的聚集活动露头就打。

在关注这些感染者的同时,许多人也对所谓的培训授课提出了质疑。当事人告诉媒体,他并没有什么资质,主要工作就是推销亚麻籽油。涉事产品是否正规、活动是否有诈,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但毋庸讳言,目前市面上的类似活动很多,频频制造坑人骗钱的悲剧。前期给点小恩小惠,后期大肆推销三无产品,利用的正是老年群体期盼长寿、喜欢热闹、容易轻信的心理。抛开疫情风险不谈,若因参加此类活动而导致钱财受损,同样很不值当。此番“超级传播链”的出现,再次给相关部门敲了警钟,不能忽视对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讲座培训活动的监管。很多场地门脸隐蔽,甚至藏身居民楼,不妨丰富举报渠道,鼓励更多人提供线索,绝不让那些无良商家钻空子。

抗疫至今,我们的防控网络越织越密,当务之急就是加固薄弱环节、查找漏点死角。老年群体以及小餐馆、小旅馆、小便民店等,都是值得重点关注的对象。从长远来看,这种关注也不仅仅体现在抗疫时刻。规范老年市场,做好防骗宣讲,填补情感空虚,让银发族活出更多精彩,受益的将是全社会。

举办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举办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一、如举办方违反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以上规定,如果政府已经禁止进行群体性聚集活动,或者要求活动时应当遵守一定的报批或者符合一定的要求,而上述生活坊未遵守以上规定,则应依规处罚。

二、如举办方违反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严重后果危险的,则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已造成了严重后果,若举办方未按照政府要求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如举办方涉及虚假宣传,则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需要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因此,《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均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图册、音频、视频、培训、会议讲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内容应当真实等等。不得夸大其功效和作用,做不真实的宣传。如宣称销售的产品能治高血压、降血脂,对胃好、对肾好、对肝好,还可控制糖尿病、对癌症有显著抑制作用等,均属违法行为。 #吉林养生培训百人感染官方介入#

四、如举办方以保健品冒充药品出售,则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因此,如果举办方告知或者暗示保健品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等治疗疾病的药理作用,则显然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如该保健品具有较大副作用,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则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

五、如举办方以非保健品冒充保健品销售牟取暴利的,则涉嫌违反《刑法》诈骗罪的规定。《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非保健品而冒充保健品,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参加培训人的信任从而购买其产品,使被骗方遭受损失,而举办方获取暴利,如获取非法利益巨大,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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