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们缺乏安全意识,一些路段缺乏保护措施等原因,火车相撞事故时有发生。那是昨天早上,在市内的一个铁路道口,机车刚刚经过,人们就迫不及待的想要过铁路。小刘军
衡东县居民王万珍在铁路上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货运列车撞死。他的亲属向铁路部门索赔,对方的回复是:根据相关规定,死者只能获得300元的赔偿。因此,死者家属起诉广铁集团公司,要求赔偿30多万元。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后,被告自愿赔偿原告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铁路部门
火车撞死人,只赔了300块
悲剧发生在2007年6月15日晚。
当晚,衡东县大埔草席厂下岗工人王万珍从家中出来,照例沿着门前的小路来到大埔火车站。就在火车站前,她被飞驰而过的25027货运列车撞死。事故发生后,王万珍的亲属认为铁路运输部门没有对大埔火车站实施封闭管理,没有采取铁路沿线的保护措施,于是前往大埔火车站索赔。
铁路部门给出的答案是:根据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铁路路外列车与其他车辆碰撞事故及人员伤亡处理暂行规定》,只能赔偿300元。
记者在查阅这份《暂行规定》时,发现这方面确实有规定:“因伤经济确有困难的,铁路部门可根据伤残程度给予50元至150元的一次性救济费。死者生前,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给予80元至150元的火化费或土葬费;也可以酌情给予100元至150元的一次性减免费用。”
“现在300块钱有什么用?”死者家属无法接受铁路部门的结果。
■死者家属
向铁路部门索赔30多万元
王万珍和她的丈夫温熊亚都是下岗工人,他们有年迈的父母要赡养,还有未成年的女儿要抚养。经指示,死者家属来到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中心指派何荣军、赵绥云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在大埔火车站,律师发现该站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没有实行封闭式管理,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铁路两边都有通道,行人可以自由行走。掌握初步证据后,律师作为文的诉讼代理人,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广铁集团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86769元,精神损失5万元。
衡东县法院受理此案。
■最终结果
铁路部门赔偿原告8万元
庭审中,原告律师表示:一、被告应当按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的原则,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被告有过错:作为已经失去客运功能的大埔站,应当在不堵塞的情况下,堵塞原有开放的行人登机通道;应安排专人值班但不安排;站内设施后面只有一盏100瓦的照明灯,夜间只能观察周围10米,这样司机在车速过高的情况下根本没有时间采取刹车措施。“另外,虽然对铁路人身伤害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为标准低,与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不适合当今社会,所以不适用本案。”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因为受害者违反了铁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因坐在铁轨上被火车撞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还上诉法院,责令对方退还为王万珍支付的全部费用,赔偿因列车延误造成的损失。
今年4月1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赔偿原告8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反诉费。目前,所有款项已经支付到位。至此,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下,铁路部门终于与申请人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
■记者观察
大多数被火车撞的人都是“白疙瘩”
记者发现,在火车相撞的历史上,大多数行人败诉,只有少数调解成功,很少听到胜诉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到目前为止,沈阳只有一例以铁路部门高额赔偿告终——沈阳人范宏于2007年3月1日上午10点在穿越铁路时被呼啸而过的N144列车撞死。同年6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近年来,火车“白撞人”的新闻不断被媒体提起,1979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事故及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在舆论的质疑下,一项名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条例》不仅未能对碰撞赔偿提出建设性意见,反而明确了自己的责任——《条例》仍将“非法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横道口,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者躺卧造成的人身伤亡”认定为“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象征性的火葬费和救济费,在条例中已不复存在。
■律师的观点
列车碰撞应承担民事责任
“多年来,列车碰撞赔偿诉讼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由于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都有管辖权,所以对同一次列车相撞事件选择不同的法院诉讼程序,往往会根据不同的法律精神出现不同的判决。这个案子的律师选择在当地法院起诉。同时,他提出本案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通则。被告应当按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赔偿原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光汉·许告诉记者。
其实我国民法早就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全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宵远表示,火车无疑是一种高速交通工具。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只要不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有关部门就要承担责任。显然,这造成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冲突。“但是,《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效力高于《条例》。根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而不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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