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6.3万元
长沙地铁3号线原总经理黄志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6月12日,记者今天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黄志达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立案扣押的违法所得56.3万元被追回并上缴国库。
黄志达于1969年2月出生于长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他在担任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地铁三号线建设的承包工程、分包工程、项目运营等方面为阎某、阎某、罗某、张某、梁某提供帮助和照顾,并多次从上述人员处收受人民币5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达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达自首,并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件发生后,被告黄志达已经支付了所有的贿赂,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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