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充、待遇计算和支付、领取待遇地点等几个核心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一统筹范围内机构间参保人员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中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资金。
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经机构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机构。今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职创业并保持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正式辞职后,根据其再就业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转移并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的,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的总储存额计算转移个人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以改革后每年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础,按12%的总和划转。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转移按照国务院国发〔2009〕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企业保险期间将按照上述办法转移并延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改革前参加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试点期间不转移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被保险人通过正式转移、离职或辞退等方式离开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按本人改革前在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充,以实账形式转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原单位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解决。
如果被保险人再次从企业流向机关事业单位,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支付待遇,同时补充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转入领取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迁入企业的,职业年金不再重复补充,原补充的职业年金转移、管理和运营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转移接续后,根据什么待遇,参保人员会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整体范围流动。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退休时待遇对应岗位职级所在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过渡期老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本人2014年9月工作职级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标,可以根据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点对应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根据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参加保险的,视同缴费指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确定。
改革后,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其所在地区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旧办法的待遇标准,实行新旧办法对比养老金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果在过渡期后达到退休年龄,养老金将根据新措施直接支付。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参保人在机关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转移接续后如何确定到哪里领取待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领取待遇的地点。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务院国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其领取待遇的地点。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被保险人同时存续多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移后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由被保险人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
请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将职业年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实际账户,并将记账管理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方式划转:
被保险人在同级财政全额缴费的相应单位之间流动时,可将其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金额进行转移,由被转移单位继续承担记账管理。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在同级全额缴费的非金融单位之间流动,或者从全额缴费的金融单位流向全额缴费的非金融单位,由转出单位拨付相应的财政保障资金入账后转入并继续。
被保险人从非财务全额供款人转为财务全额供款人后,原真实账户中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划转并继续。同时,新用工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通过记账的方式进行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待遇参保人员在机关和企业之间流动时,按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纳入本人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充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分开管理和计算。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其所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将企业年金的正常缴费、补充缴费和累计储存额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并将转移缴费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从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并达到退休年龄,且其所在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转移缴费和补充缴费的,将合并计算正常缴费和补充缴费的累计储存额, 并按国务院国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转移支付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被保险人从企业流向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转移和投资运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的累计储存额不纳入新旧标准的比对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06号文执行。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结束后,合并计算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累计储存额,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领取职业年金。
被保险人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可继承其企业年金的正常缴费、转移缴费、补充缴费和累计储存余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也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另行制定。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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