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从市市容和景观委员会获悉,天津市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现已不再审批除公共交通以外的各类车身广告,包括私家车。
户外广告是指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房间、水域、道路、车辆、公共设施、空漂浮物体设置的广告和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展示、电子展板、横幅等独立或附属广告。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使用和经营,美化市容环境,制定并实施《天津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车身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固定线路运营的客车车身广告不得设置在车辆两侧的前、前、后挡风玻璃和车窗上,不得完全覆盖原车身颜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乘客的识别和乘坐。对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车辆,禁止设置车身广告。违反规定擅自设置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全面开展全运会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清理违法户外广告是重要内容。那么,户外广告哪里不允许呢?城市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和风貌建筑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区;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公共绿地、河流水面和湖泊;涵洞和立交桥;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异型屋顶、坡屋顶、住宅楼;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市政府禁止在其他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户外广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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