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络海报记者刘家信北京报道
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现场介绍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情况。
有记者问:《国家安全法》有没有规定香港行政长官可以任命法官,违反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瑶回应说,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司法权力和检察权力在全国法治中独立行使的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明确规定。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司法职责,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也有明确的起诉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部负责刑事起诉,不受任何干涉。这在国家宪法、基本法和有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司法独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沈春瑶介绍说,香港国家安全法对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有一项制度性规定。行政长官须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及终审法院法官中委任一些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没有影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沈春瑶强调“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等待他的既遂后果。如果国家被分裂,如果政权被颠覆,你会惩罚哪些罪行?这就是这类犯罪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无论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地方各级政权机关,以及我们整个国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这是惩罚这类犯罪的特点,不可能实现其最终目的和后果。那么,如何确定相关行为的犯罪构成,就要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因此,法官任命制度有利于相对统一审判标准,明确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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