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专营店试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通知》,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异地储存,在专营店销售。对于保质期前不到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店应及时采取醒目的提示或提前下架。
进货:奶粉必须在分区储存柜台出售
通知中明确规定,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药店柜台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
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药店必须从国家公布的已取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名单中购买。婴儿配方奶粉必须分区域存放,并在专门的柜台出售。分区存放是指婴儿配方奶粉和药品分开存放,分门别类陈列,并有醒目标志。柜台销售是指在药店设立一个销售婴儿配方奶粉的柜台,并在柜台中分类展示产品。
销售:产品的整个过程必须是可查询和可追溯的
通知还要求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出仓库要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做到先进先出。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来源等。,并保存销售台账不少于两年。
对于保质期不到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店应及时采取醒目的提示或提前下架。不合格、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退市无害化处理。
药店在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必须将购买渠道、产品目录、批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文件、运输环境、储存环境、销售环境等信息记录到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中,以便对产品的全过程进行查询和跟踪。
监管:奶粉采样结果必须及时公布
通知称,国家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药店柜台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监管,重点检查购买渠道、储存环境、销售环境和票据管理,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安全。
通知还要求建立和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奶粉抽检覆盖所有企业和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云南信息报记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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